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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影响


2006年12月11日 08:47

  对“凡杀人必偿命”观念的颠覆绝不是对杀人罪犯的仁慈,而是在遵从法理的前提下,对人的生命权的最大尊重,可视为中国社会法制理念又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大突破。

  “杀人魔王”邱兴华有没有精神病?自上周五陕西高院对邱案进行二审后,成为国内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舆论对邱是否具有精神病的关注集中于两个关键环节:一、既然邱的家属和代理律师已申请对邱作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否准许此申请已涉及到司法审判的程序正义;二是假如邱确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安康市中院判邱死刑的一审判决将被推翻。邱有可能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

  从明年元旦起,国内死刑复核权将上收至最高法院。假如对邱的二审判决(譬如维持一审判决)能拖过年底(譬如加入一个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那么作为重特大案件,邱案势必进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现在的问题是,邱提出二审上诉是10月31日,按现有法律规定,上诉案件的审判期最长为45天,如果邱争取不到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意味着一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立即安排行刑,那么,邱案仍有足够的时间规避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假如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邱没有精神病,对邱执行死刑属罪有应得,对邱案的司法审判就会办成铁案,并在中国司法审判主张审判程序正义的“长跑”路途上,留下一个表征进步的历史印记。

  假如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邱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司法判决邱不受刑事处罚或减轻刑事处罚,那么中国司法将留下一个具有划时代进步价值的判例,对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将产生重大的正面影响。

  我认为,若真的如前所说,那么,“重大正面影响”将首先体现于下述两个方面:其一,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的理念在中国社会得到一次前所未闻的彰显;其二,中国社会“凡杀人必偿命”的传统法理将在一定程度上被颠覆。这样的颠覆绝不是对杀人罪犯的仁慈,而是在遵从法理的前提下,对人的生命权的最大尊重,可视为中国社会法制理念又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大突破。

  关于该不该对邱作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二审法院在公诉机关未提供精神病司法鉴定关键证据条件下开庭审理此案,国内若干精神病鉴定领域的知名学者提出了强烈质疑。我以为,这不是学者们在“自我炒作”,而是在司法程序正义环节关乎和保障人的生命权。

  通过相关报道,我欣慰地发现,二审法院对此案的审理相当审慎。这一方面缘于此案事关重大;再一方面,司法公正乃时势所逼,迫使二审法院不敢草率从事。

  据了解,国内正抓紧制定《精神卫生疾病防治法》,为弥补法律空白,国务院已于2004年转发公安、卫生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该行政规章有这么一条:“公安机关要……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对照以上所述,倘若邱确有精神病,那么其疯狂杀人的行为只能定性为“肇祸”。果真如此,地方当局就须承担行政不作为的重大责任,并支付无辜被杀者家属的安抚性赔偿。由此,二审法院在缺乏精神病司法鉴定作为本案关键公诉证据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就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想象空间”。

  舆论对此案的高度关注,促使我作出二审法院将审慎判决此案的预测。舆论之所以计较邱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已超越了该不该对邱绳之以法,而在于高度关注中国司法的进步。

  来源:广州日报/鲁宁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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