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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像口号


2006年12月11日 08:30

  改善教师待遇,是一个被磨出老茧的话题。人民如此关心咱们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政府显然不能怠慢。最新一条有关政府“重视”教师待遇的消息是:“国家发改委公布《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不过,这虽然是一条好消息,但所透露出来的问题,却是相当糟糕。

  这条消息至少表明,“提高教师待遇”这项工程,其实施状况还不理想。而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民意表达,以及官方信誓旦旦的表态,却早已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美丽童话。

  与“改善教师待遇”工程之艰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财政部发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高管薪酬可以搞特殊化,包括股权激励”(新华社12月9日)这项已经快速竣工的工程。对于企业高管,特别是垄断国企的高管,大多数的民意都认为其待遇过于优越,不利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改善。尽管反对者众,但国企高管的待遇仍是固若金汤,并有进一步加固的趋势。

  一个呼吁多年的要求,还在无休止地“征求意见”;另一反对多年的状况,却神不知鬼不觉地通过文件进一步地得到了改善。教师与企业高管,做人的差别咋就那么大呢?

  不用怀疑,这次对于教师与企业高管待遇的保障,是用立法的方式来进行的。走正常法律程序,自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国家发改委对法律真的如此认真,应当会发现,本次有关“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的“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如果对照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就会发现,发改委的征求意见稿,纯属抄袭《教师法》关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条文,而《教师法》早在12年前的1994年1月1日就已开始实施了。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也就“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表述。因此,作为政府的部门规章,发改委的“征求意见稿”不仅是重复立法行为,同时也暴露了有关部门对国家法律的轻视。

  《教师法》实施了12年之久,12年,足够让一棵幼苗长成参天大树,而我们的教师待遇,仍然在“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原地踏步”。当然这并不是说,教师工资并非真的一成不变,而是意味着,法律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状态,还停留在幼苗阶段。

  政府和人民都相信,“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并非一句口号,但是,“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却越来越像一句口号了。有关部门应当深知,保障与落实教师待遇,其实就是遵纪守法,反之,则是违法。

  (来源:信息时报,作者:椿桦)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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