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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听证,真的就终身适用?


2006年12月04日 08:59

  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一审落判,法院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郝劲松表示将上诉。郝劲松认为,铁路春运涨价未召开听证会,而春运期间火车严重超员、整体服务质量大幅下降,如此情况下涨价既违反程序,又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原则。而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的《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所作的。《春运通知》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是对《方案》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春运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12月3日《新京报》)

  点开网络上关于此新闻的网友评论,都一边倒地将质疑与愤怒指向垄断以及垄断凝结下的利益之重。事实上,我想追问的只是:铁道部为何如此紧张于票价听证的要求?或者只是,铁道部再听证一次又如何?但我最终黯然发现这种追问是无益的。因为垄断利益之强大,早已大过那种尽管汹涌然而虚幻的民意。因为这样一个利益集团之强势,也早已形成了更加强势的利益链条与话语体系。这使得一句了无新意的“一次听证会所得结论可以在同类状况下适用较长时间”,就可以成为抵挡各种攻击的无敌盾牌。

  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下,笔者并不质疑司法的公正,但是我们何妨多做一次民意调查,就铁道部2002年1月举行过首次春运铁路票价听证会之后,是否还有必要再次组织听证的问题,给出一个民意的答案。如果我们承认司法也需基于一定民意,承认春运期间的公民依然具有的消费者权益与身份,承认以人为本以及对和谐社会的诉求,那么我们就至少应该听听民众的声音。

  在庭审中,铁道部的说法依然没有超出“一次听证,终身适用”的智慧。所以,在又一个春运将至之时,我依然要援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规定,价格决策部门……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那么,请允许我以此文,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春运票价再进行一次听证。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杨耕身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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