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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水价改革全面展开 08年起县城征污水处理费


2006年12月03日 09:37

  中新海南网12月3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海南省《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标志着海南省水价改革全面展开。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第一阶段(2007—2008年),城市供水价格初步调整到保本经营。第二阶段(2008—2010年),城市供水价格初步调整到微利经营。第三阶段(2010年以后),逐步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水价形成机制。

  《意见》对海南省农业用水的改革提出了具体规划,将粮食作物等种植业用水调整到保本水平,其他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调整到微利水平,逐步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初步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意见》要求,对污水处理费我省将加大征收范围和征管力度,适当提高征收标准,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2007年底前,海南省城市(包括县级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2008年全省所有县城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以后逐步向乡镇所在地延伸。适当扩大地表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地表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今后,海南省将进一步推行有利于节水、环保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价格政策和措施。制定符合海南省情的水资源收费政策,促进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合理制定各类水价,充分体现水的商品价值。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和逐步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政策,发挥价格调节需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水价的制定会充分考虑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积极推进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水利事业发展。(程娇)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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