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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财政新规:个人可申请"支农贷款贴息资金"


2006年12月01日 09:04

  中新海南网12月1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可申请该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昨天上午,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海口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可申请该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培育、研发和引进名、优、新品种以及农产品包装、储藏、加工和保鲜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机构;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成员达100户以上的经济合作组织;产品达到出岛、出口标准或年加工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组织;生猪存栏量达2000头以上的养猪专业户或5000头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此外,鸡、鸭存栏量达10万只以上的禽类养殖专业户或鸡、鸭存栏量达30万只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种猪存栏量达300头以上的专业户或种猪存栏量达2000头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户或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造船载重达80吨以上的个人或造船载重达100吨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及其他符合该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扶持条件的对象都可申请贷款贴息。

  据介绍,个人可获得的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不超过50万元,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为1至3年,同一个项目在一个贴息期限内只能享受一次支农贷款贴息。(王颜梅)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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