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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警惕变相的“以罚养警”


2006年11月27日 08:34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起施行。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将视为违法。(见《海峡都市报》)

  作为行政法规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将公安机关的收入上缴和经费保障予以明确规定,既是对“收支两条线”的进一步确认,也是对公安机关经费全额保障的制度化。它有助于消除“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不良现象。

  国家组建警察队伍,宗旨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而如果财政上不能给以足够保障,罚没收入成了基层公安机关维持运转的重要来源,就会在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的“食物链”———违法者成为执法者的“衣食父母”,其结果必然是猫鼠“和平共处”,遭殃的是百姓。

  现在好了,公安机关经费有了法律层面的保障,违法执法和滥用执法权再也没有“正当”借口了。但需要警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相“以罚养警”,即虽然把全部罚没收入上缴财政,财政也全额保障公安经费,但一些地方同时建立所谓的“奖励政策”———为了增加本地财政创收,对公安机关实行一定比例返还罚没收入的政策,这等于变相鼓励公安的罚款积极性,也是变相的“以罚养警”。这种方法是间接的,更具隐蔽性,真正落实《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还需要更详细的配套措施。

  作者:李克杰

  来源:南国都市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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