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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如此占地 到底是侵权还是违约?


2006年11月23日 08:17


执行的尴尬 和平/画

  中新海南网11月23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陈某租用的土地,要被某开发公司建设市场占用。为此,他多次书面通知对方:竣工后将3套铺面房的产权归他,不料对方签收后并未照办———

  核心问题:

  1、合同成立的标准及形式?

  2、侵权与违约的法律责任有何不同?

  缘起:

  租用的地,要被人占用建楼

  家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农场的陈某,于2000年9月在五指山市租用了一块400多平方米的土地。为安全起见,当月他与产权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产权方将该地块出租给他,租期50年,租金3万元。合同还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尽管如此,陈某租下来的这块地还是遇到了意外。

  2002年12月,该市某开发公司因开发该市中心市场,需要占用陈某租用的这块地。陈某租的这块地,正好位于开发公司要建的市场铺面大楼的中间。

  条件:

  建楼后,分给3套铺面房

  得知此事后,为了保证自己因租赁而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损失,陈某决定索兴他出地,与该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当天,他与该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而该地块的产权方也同意了他用这块地与开发公司合作建房。

  从那天起,陈某先后于2002年12月5日、2003年5月11日及7月30日、9月19日,向开发公司发出了4次书面通知,声明合作建房他的权益为:铺面房3套。通知发出后,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签字收到。

  纠纷:

  否认合作,拒付3套铺面

  然而,2003年9月23日,该市中心市场铺面楼建成,陈某要求开发公司按通知写明的内容交付房屋时,开发公司却以双方未签订协议为由,拒绝交房。

  没有了地,还得不到应有的补偿,陈某一怒之下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他与开发公司已经形成了合作建房合同,而开发公司拒绝如约照付三套铺面房,就属于违约;如果开发公司不承认双方已达成合作建房合同,那么开发公司占用他租用的地建房,就属于侵权。

  为此,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给付三套铺面房,否则就应当退还强占的4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恢复其地貌。

  在庭审过程中,这块地的产权方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该产权方在法庭上称,陈某与开发公司之间曾达成过口头的合作建房协议。

  审理:

  有三种意见分歧

  陈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成立?这一问题成为此案定性和作出判决的关键。两种认定将导致两个相差悬殊的法律后果,即如果认定该合作建房合同成立,那么开发公司拒不交付便构成了违约,就应当承担依约交付三套铺面房的法律责任;如果认定该合作建房合同不成立,那么开发公司占用陈某租用地建房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拆除房屋、恢复原地貌的法律责任。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公司未经陈某同意占用其租用的土地建房,对陈某的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侵权,应判令开发公司停止侵害,拆除房屋,恢复原地貌,将4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陈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和开发公司四次收到的通知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建房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开发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判令开发公司将三套铺面房给付给陈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根据40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判令开发公司以金钱给付给陈某。

  判决:

  认定为侵权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在长达三年多的诉讼过程中,法院曾多次发出调解传票,双方均未能达成和解。

  在以上三种判决意见中,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终审认定陈某在争议地的承租期间,为该地的实际使用人,开发公司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占用该宗土地建市场铺面,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地貌。同时造成陈某的经济损失,即自2002年12月以后每年600元的租金,应当予以赔偿。

  执行:

  遇到瓶颈

  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却遇到了棘手的难题:由于陈某的地处于市场铺面楼的中间部分,如拆除房屋、恢复原地貌、返还土地,将使铺面楼从中间断开,显然会破坏大楼的整体。

  为此,执行人员多次进行听证、说服当事人尽量达成和解,但终未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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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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