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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有权公布“性爱录像”吗?


2006年11月20日 08:58

  近日,艺人张钰陆续在网上公布她与圈内导演、制片人的“性爱录像”,一时间处于风口浪尖。据张钰自己称,这些性行为是受到胁迫,甚至有的还涉嫌强奸,而她曝光“性爱录像”,是为了净化演艺圈的生态,让那些不良导演们受到舆论谴责。

  张钰此举,似乎从一开始就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引来大众喝彩声不断。不过,在一片叫好声和窥私的目光下,我们要问这么一个问题:张钰有权公布其本人与他人进行性行为的“性录像”吗?

  提出这么一个问题的前提是:要明确某种行为应受惩罚与当事人的隐私受保护可以并行不悖。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对不道德的行为可以谴责,对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处理,但仍然不能随意公布当事人的隐私。

  我认为,张钰并非可以随意将“性爱录像”公布于众,这是因为一个人不能因为其有不道德或者违法行为,就可以任意剥夺其隐私,除非当事人为维权不得已或者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

  换句话说,如果张钰的性行为确实是受到胁迫,甚至有的还涉嫌强奸,那么她应该将这些“性爱录像”提交给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妇联,要求他们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正如她现在声称要提交警方一样),但不应该一开始就直接公之于众,因为即使对于这些“可恶”的导演们,我们还是要给他们在社会上做人的权利。况且,这些“性爱录像”的真伪,在没有正式鉴定下,并不能定论,如果过早公之于众不免有“先定后审”之嫌。

  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推诿,不予以处理,张钰为了维权,在不得已情形下,可以公布这些“性爱录像”,但我们注意到,张钰与黄健中的官司中,尽管她向法院提交了录像,但因为过了举证期限没有采纳;对于其他所谓的涉嫌强奸的当事人,张钰并没有首先提交给警方,在警方不予以处理情形下再公布,而是提前就公布了,那么,她这种公布是否妥当呢?

  如果张钰与那些导演们发生的性行为是自愿的,那么要区分情形,如果明确是为了演艺利益的交换,那么事后张钰的“曝光”行为,的确属于有益于净化演艺圈的行为,那么她可以将这些“性爱录像”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如果张钰自愿与那些导演们发生的性行为,事后又以此来要挟导演们,但没有达到目的,那么,这种公开“性爱录像”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是要受到谴责的。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杨涛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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