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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们去向谁要误工费?


2006年11月15日 08:57

  10月26日上午9时,乌鲁木齐市居民居学亮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装有现金、税票等价值3万元的皮包被扒窃。车被开往附近派出所进行调查,对此,一些乘客虽不情愿但还是予以了配合。令居先生没想到的是小偷没抓到,却有7名乘客和司机以耽误时间要被单位罚款为由,向他索要一天的工作损失费。分文没有的居先生被逼无奈,只得到单位借了530元钱,给7名乘客每人50元,司机180元。对此,法律专家认为这是一种法律和道德相冲突的表现。(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我却认为这是一场个人利益和社会成本的冲突。表面上看,居先生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为了居先生的个人利益,牺牲其他人的个人利益,当然是对公众道德的苛求。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个人利益是会发生转换的。由于居先生财产的被窃,居先生的个人损害其实已超出了私人范畴,而成为公共损失。这是很好理解的:每个人遭遇社会性侵害时,其个人的损失都会上升为公共成本。在小偷没有被抓获前,这种看不见的公共成本已然被附加到了其他人的身上。换句话说,社会治安越不好,公益成本就越高。而那些乘客只看到了显性的损失,没看到隐性的损失,或者说只在乎前者而忽视后者,这其实正体现了公民意识的缺失。

  毫无疑问,所有乘客都有责任协助居先生进行调查。那为什么居先生会遭遇如此尴尬呢?其实更关键的原因还不在于乘客,而在于乘客所在的工作机构。不应过多苛责乘客,民生之艰扛不起太重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需要更多的社会性机构来分摊。现实的情况是,很少有单位会因为职工是接受有关公益的调查而不扣其误工费。而单位罚款制度的人性化和社会意识的薄弱,又给公众带来了负面的示范效应。社会公众的正义感无法在组织内部得到伸张,其分担公益成本的热忱无法在单位得到利益支持,这种热情就会下降,自保意识就会泛滥。我们很遗憾的看到,一些企业的公益热情其实更是一种广告热情。或者说其公益理念比较狭隘,目光只聚焦在一些社会热点,认识不到公益其实是无处不在的。而由于企业和单位不热衷于承担公益成本,已经令其治理成本不断上升。公共成本不会因谁企图逃避责任就不存在,只会因逃避而成倍增加。因此,人人自保的结果必然是人人自危。

  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建立公民社会,对个人利益的诉求已然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强烈的诉求之一,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伴随着公益成本的最小化。公益成本越大,个人利益的增长空间就会越小,企业和单位的价值实现之路就越漫长艰难。因此设法降低公共成本,是社会每个大小主体的责任所在。从这个角度而言,今天我们可以向居先生要损失,而明天当我们被打劫一空时,我们去向谁要损失?这不是危言耸听,居先生的损失增加一分,我们整个社会的危机就会加剧一分!

  (红网/司欣)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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