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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上限就能不“乱检查”了?


2006年11月09日 08:50

  为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11月7日《北京青年报》)

  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我理解合肥相关机构的初衷——防止“乱检查”。可问题是,“乱检查”就算一年一次,那也是损害投资者利益。

  我相信,合肥相关机构如此设置“上限”是迫于无奈。我们可以从各地出台的法规、政策流行设置“上限”的状况,找出其规律。

  四川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参加境外培训,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江苏省吴江市出台文件规定“领导开会讲话不准超过3000字”;辽宁省直机关纪工委出台规范要求“党员干部办婚庆宴席不准超过15桌”……无非是为了控制“乱出境”“乱发言”“乱请客”,所以设置了具体行为的“上限”。可这样的规定无疑走进了误区——在“上限”之外的,都是不当的吗?在“上限”之内的,都是合理的吗?

  以合肥市的做法为例,你要防止“乱检查”,就要正确界定“乱检查”,就应善于发现“乱检查”,就得不放过每一起“乱检查”。清除掉“乱”的,剩下的自然就是正常的了,有什么必要将所有检查的数量加以限制呢?

  将“乱”与“非乱”一刀切,只怕“非乱”叫苦,“乱者”窃笑。

  来源:河南商报/李辉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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