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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黑老大因"不够黑"逍遥法外


2006年11月08日 08:45

  广东海丰县民警黎祥湛,因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海丰县公安局先后三次对黎向该县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检察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为此,检察院有关人员表示,“黎祥湛一伙人看上去有点带黑性质,但是还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个层次”。

  一般来说,看一个东西是否黑或者黑到何种程度,取决于两个方面:一,对象客观上黑的状况,二,观察者自身或其所处环境颜色的状况,比如,在一间暧昧昏暗的屋子里看一个原本很黑的东西,就会不太觉其黑。

  那么,造成黎祥湛“不够黑”原因属于哪一个方面呢?

  从报道中提供的情况来看,说其属于前者,似乎很难让人信服。如警方的调查已证实,以海丰县骏诚农副产品运输公司和安达货运公司代办点为名的黑社会组织,有领导、有组织、有分工,实施打、砸、抢等暴力手段,垄断了该县十余个镇的西瓜运输行业,强行收取保护费、配载费等费用。近4年来,共实施了强迫交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抢劫、聚众斗殴等案件达300多宗,仅最近21个月,非法获取的钱财就达168万元;而这两个公司的幕后老板均为黎祥湛。此外,记者的实地采访也表明,不仅当地受害瓜农、瓜商众口一词地指证黎祥湛为元凶,而且在广东省打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下发的挂牌督办案件中,以黎祥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赫然在列,是督办的重点。

  诚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慎重对待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严格案件把关,来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既是正当也是必要的。但现在令人不解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公安局的数次提请批捕过程中,黎祥湛的手下和同伙彭细辉、林宗荣、黄长明等人皆先后纷纷被批准逮捕,而惟独对黎祥湛,检察机关却一再是“不批准逮捕”。——既然检察院已认定黎祥湛等人是“一伙”,也承认其“有带黑性质”,那么何以“一伙”中的其他人都已涉嫌犯罪,“主使”老大反而能“独善其身”,置身于罪名之外呢?

  我们尤其不能忘了,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仅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是也是像黎祥湛这样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办案机关,从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看,黎祥湛不仅涉嫌组织黑社会犯罪,并且也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该出手直接侦办的罪名。现在,检察机关不仅自己没有去查处黎祥湛,反而否定公安机关对黎的批捕,认定其“不够黑”,岂非咄咄怪事?

  虽然,笔者无意就此认为,检察机关在该案中也有暧昧不明的嫌疑,但想强调和提醒的一点是,在执法办案,尤其像黎祥湛这类涉黑性质的恶性犯罪过程中,司法部门多一点对“黑”的警觉和敏感十分重要,因为这不仅是严惩犯罪行为、确保司法部门自身鲜明执法形象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法治阳光的必然要求。

  来源:人民网/张贵峰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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