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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还要搬走几座山?


2006年11月03日 09:13


“包工头”的存在让农民工维权途径变得曲折。 古月 摄 (资料照片)

  中新海南网11月3日电 每到岁末,农民工维权又会成为热点话题。

  北京一家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包工头”的存在,不仅妨碍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而且经常出现“包工头”卷款逃跑、农民工不得不艰难讨薪的情况。

  “包工头”并非拖欠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只是欠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维权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成本、劳动监察未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工伤后难以得到赔偿等问题,都成为农民工维权路上的巨大障碍。权威人士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解决农民工维权难的方法绝不仅仅只有这些,不过,相信按照这些方法去做,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多少会有些益处,这也是值得实践一下的理由。

  “包工头”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民工就业渠道,降低了农民工的就业成本,并在短期内为建筑企业集中大量的劳动力。但他们当中部分人携款逃跑等恶劣行为,又给农民工带来无尽烦恼。法眼看清“包工头”

  “禁止个人承接劳务作业。”出现在1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建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包工头”将被清退出武汉市。

  事实上,对于取消“包工头”,大家的看法褒贬不一。

  看法一:

  搅乱劳动关系增加维权难度

  据了解,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下称援助站)援助过的1068名农民工中,有929人是跟随包工头干活的,所占比例为87%。

  10月30日,得到过援助站帮助的郭增光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经历。

  郭增光记得,2001年10月,有人到河北老家找他,问愿不愿意去北京干工程,他想都没想就答应了。随后,他和老乡,共60多人来到北京宏大英龙纸业公司的宏大纸库工程(下简称宏大公司)工地。

  在工地上没日没夜干了1个月,工程完工,但直接给他们派工的“包工头”曲文波不给他们开工钱。

  2003年12月12日,郭增光向大兴区劳动局举报,后该局出具“告知书”,认为郭增光等68名民工和曲文波、发包方张秀英之间系个人雇佣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去年5月份,工作站的律师代理郭增光起诉发包方宏大公司和“包工头”曲文波。最后,法院判决由曲文波给他们工钱。而曲文波东躲西藏的,判决下来后,一直找不到人。

  “‘包工头’的存在使农民工维权途径变得更加曲折。”援助站负责人佟丽华说,农民工本来是应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包工头”的存在,农民工不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旦包工头逃跑或者不愿作证,农民工很难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看法二:

  法律地位不明功过是非不清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还处在发育初期,市场管理不健全,便出现了包工头这一特有的阶层。这些人一定程度上沟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拓宽了农民工就业渠道、降低了农民工找工作成本。

  多年从事建筑和房地产律师事务的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晓明说,没有一个个“包工头”组织的农民工劳务队伍的加入,劳务分包企业是不可能在短期内集中发展壮大起来的,但是,在法律上却没有给予“包工头”合法的地位,而“包工头”事实上是劳务分包、劳务输出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且这个环节是绕不过去的。

  许多农民工告诉记者,没有“包工头”他们找不到活干,可“包工头”也给他们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由于“包工头”与建筑单位存在直接的分包关系,所以工程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将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个人,部分“包工头”拿到钱后,不给农民工开工资,甚至携款逃跑。还有的“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得不到自己的利润,反而会利用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指使农民工以爬广告牌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方式来恶意讨薪,农民工不仅得不到工资,反而会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看法三:

  短期难以取缔需要加以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规范“包工头”的行为呢?

  佟丽华建议,一方面需要加强建筑行业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要拓宽农民工的就业渠道。

  同时,建立免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取缔“包工头”。“单独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的和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由个人操作的‘包工头’都要取缔。”

  郝晓明则建议,在劳务分包企业的功能尚不完善和农民工没有脱离土地的条件下,应该赋予“包工头”以合法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及类似经纪人的资格,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管理制度。对具备资格的“包工头”进行注册登记,作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来源之一,对“包工头”又要有一定的约束,如对其收费规定一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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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朝杰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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