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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重点查处变相预售恶意炒作


2006年10月30日 09:01


资料图片 (记者 尹海明摄)

  中新海南网10月30日电 据海口晚报报道,海南省建设厅、发改厅、工商局日前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并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各市县房管、物价、工商部门,整顿房地产经纪市场,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三厅局近期将抽查部分社会反映问题多的企业,对其违规行为严格进行处罚。

  重点查处变相预售恶意炒作

  据介绍,根据三部委局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恶意炒作、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合同条款不得免除开发商责任

  根据三部委局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予以严肃处理。

  经纪机构不得以包销为名骗钱

  通知要求,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30天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对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到房管部门备案的,工商部门不得年检。对经纪机构以包销名义,在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及利用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通知在落实三部委局有关通知精神基础上,加大了对海南省房地产交易明码标价管理。海南省三厅局通知要求,开发商、房产中介买卖、租赁房屋和提供服务,必须公示房地产交易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房屋名称、坐落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及公摊、单价及总价等。要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表格,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明示。(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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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朝杰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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