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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财产被出租?海口友谊大楼产权引发纷争


2006年10月26日 08:01

  中新海南网10月26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开张还没热闹几天的海南友谊商业广场再度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25日上午,围绕海南友谊大楼(酒店)近亿元的产权纷争在海口龙华法院开庭审理。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海南华侨友谊公司为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过户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还我产权

  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诉称,1985年,海南省华侨友谊公司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共同投资建造了友谊大酒店(房产登记证名称为“友谊大楼”)。1991年、1995年,被告海南省华侨友谊公司在对友谊大酒店经营管理期间因种种原因将海南友谊大酒店(含酒店和商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登记在其名下。1994年5月27日,海口市土地管理局向华侨友谊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9月13日,房管部门又颁发了房产证。

  “我们请求法院判令海南华侨友谊公司将友谊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过户到我们公司名下。”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说,1998年1月9日,海南友谊大酒店召开第7次董事会,并作出决议,根据该决议第一条第三项:“海南友谊大酒店所有财产均属双方共同投资的合资企业所有,而不属于任何单方所有,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单方都无权对其作任何处置。”会议要求在适当的时候将酒店大楼的房产证更正为海南友谊大酒店所有。

  1999年9月22日,在一起执行案件处理中,海南省华侨友谊公司在海南友谊大酒店所占有的60.27%的股份分别被海口中院执行给中行海南分行和工行海南分行,友谊公司从此再无友谊大酒店的股份。

  被告:请求过户没有依据

  “我们手头有友谊大楼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过户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依据!”海南省华侨友谊公司在答辩中认为,将友谊大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过户至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友谊大楼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划拨地,而且是该公司兴建,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产权过户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且华侨友谊公司也没有将友谊大楼过户给原告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义务。并且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也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即使主张产权也应该是中行海南省分行。

  而据被告方陈述,1991年他们曾在媒体上发表公告,对友谊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其它权利有异议者,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但原告在公告期限内并未作出反应,海口土地管理局遂将该地使用权确定给被告,并于1994年给被告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法院查封财产被出租?

  据了解,就在5天前,位于解放西路、大同北路以及龙华中路交叉路口城市核心位置的海南友谊商业广场试营业,因促销手段而倍受市民瞩目。

  但海南华侨友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5日在法庭上指出,早在今年5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就依据原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查封了友谊大厦12层楼房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查封期间是不能有任何转让、出租等改变现状的行为的,但原告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目前却将该楼一层出租经营,已经严重违法,要求法院予以调查处理。

  对于华侨友谊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说法,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25日在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予以了否认。他们称,在对外出租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对保全的财产进行了解封。

  25日开庭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文刚)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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