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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琼粤两地疯狂贩毒 一批毒贩近日被判重刑


2006年10月18日 08:36

  中新海南网10月18日电(尹海明 黄叶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曾沂纳、郑金海等人自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间,往返于琼粤两地疯狂贩毒,被告人曾沂纳、郑金海、顾大钊、蔡星龙等一批毒贩被依法判处死刑。

  据悉,2004年11月某日,被告人郑金海与王少军(另案处理)等人在湛江市认识了被告人曾沂纳。曾沂纳将郑金海等人带至雷州市沈塘镇茂莲村,并介绍郑金海从吴正耀(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郑金海、王少军等人将毒品海洛因带回万宁市共同销售,所获利润平分。2004年12月份,郑金海、王少军等人到雷州市,通过曾沂纳介绍向吴正耀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郑金海、王少军等人将毒品带回万宁市后共同销售,所获利润平分。据了解,自此至2005年12月,被告人郑金海等人多次往返于海南和湛江两地贩卖毒品。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沂纳共贩卖毒品海洛因6528克,被告人郑金海共贩卖毒品海洛因6234.5克,被告人顾大钊共贩卖毒品海洛因3734.5克,被告人蔡星龙贩卖毒品海洛因800克,被告人黄志刚帮助被告人郑金海贩卖毒品海洛因120.24克;被告人吴思章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共1634.5克;被告人梁畅受被告人郑金海的指使,帮助被告人郑金海保管贩卖毒品的毒资及支付购买毒品的毒资,共同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6234.5克。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沂纳、郑金海、顾大钊、蔡星龙、黄志刚、梁畅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积极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思章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积极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此外,被告人曾沂纳、黄志刚分别于199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为两人系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6日依法对众被告做出判决。被告人曾沂纳、郑金海、顾大钊、蔡星龙等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判处被告人吴思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黄志刚、梁畅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后,七被告人均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完)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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