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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未成年少女醉酒 万宁男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


2006年10月14日 09:44

  中新海南网10月14日电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一成年男子和未成年少女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发现后,以少女自愿为由,企图推卸罪责,法院经过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2005年11月的一天,万宁长丰镇的农民王某与未满14周岁的少女李某在喝酒时认识。之后,王某将已喝醉的李某扶回自己家中,并乘着李某喝醉的机会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以后一段时间内,王某又多次与少女李某发生性关系。

  后来,李某的家人发现后非常气愤,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万宁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时,王某辩称,他是征得李某同意后才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因此不能算做强奸,请求法院驳回公诉机关的起诉。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不良行为、是否对错及反抗能力,容易受骗或误导上当。

  正是基于幼女生理特点等方面考虑,为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幼女还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灏)


编辑:李朝杰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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