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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今年以来为340居民提供44万医疗救助


2006年10月13日 09:16


海口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自2004年1月起实施  王凯 摄

  中新海南网10月13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海口市今年以来已为340名城镇和农村居民总共提供了44万余元的医疗救助,切实减轻了当地群众的医疗负担。这是记者12日从海口市民政局获悉的。

  据介绍,今年1―9月,海口城市医疗救助148人,救助金额27万元,其中“三无人员”1名,普通低保人员100名,患重大疾病47名,人均救助1541元;农村医疗救助192人,救助金额17万多元,人均救助1523多元。

  据了解,海口市的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是2004年1月启动的。据有关规定,凡有海口农业户口的五保户、低保户及未享受低保的特殊困难户,均纳入救助对象。

  今年1月,在此基础上,为扩大医疗救助面,海口市又启动了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将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的范围。

  据介绍,海口市城乡医疗的审批程序简洁明了。申请人只需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出具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出院证明,经社区(村)居委会和区民政局核审后,申请人即可直接到所在街道办或镇政府领取医疗救助金。

  为加强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管理,海口市将城市医疗救助金纳入了市、区两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城市医疗救助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相关资料

  海口城市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对城市“三无”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100%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低保对象,按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60%救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低保对象,按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60%救助;对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50%救助,以上各情况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海口农村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100%;救助对象在市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住院治疗,获得合作医疗补偿后,属于个人应交付的医疗费,五保户获100%救助,低保户获60%救助,没有享受低保的特殊困难户获50%救助。其中,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元。(卓上雄 戴建昌)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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