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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施行 非法入市471宗


2006年10月12日 15:08

  中新海南网10月12日电

  据海口晚报报道,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了解到,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日前发布并施行。根据规定,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须缴纳土地资源使用费,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划拨土地收益的,将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划拨土地收益征收标准另行公布。

  划拨土地非法入市达471宗

  据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市国土部门已于2003年11月发出公告,禁止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并要求业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到市国土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处理。对于历史遗留划拨土地作为经营性用地使用的单位,按年度征收土地收益金;对拟建或续建经营性铺面的划拨土地,停止办理新建、续建报批手续;对拟将划拨土地入市作为经营性用地开发利用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清查,2004年前我市划拨土地非法入市就达471宗,面积15.3公顷。

  征收标准实行按年计算征收

  划拨土地收益根据经营用地面积和征收标准实行按年计算征收。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用地面积计算,但经营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两层以上的,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

  据介绍,新的划拨土地收益征收标准正在制定当中,目前仍按以前标准收取。(记者光明)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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