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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法治文明还有多远?


2006年09月13日 08:48

  一样是刑讯逼供,一样是受尽折磨,一样是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办案时,错误拘捕张虎、张峰、焦华、王浩4名青少年学生,他们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还是未成年人,4人受尽刑讯逼供的折磨,被关押3个多月。(9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在长达100天的牢狱生活中,4名原本清纯的学生遭遇了“车轮战”等闻所未闻的折磨:侦查人员轮番进行审讯,不让你有片刻休息,哪怕是合眼的机会;有的人还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或是双手整天都被铐在墙上。经过最长达五六天的煎熬,4人最终精神崩溃,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经安徽省公安厅派出的专门调查组调查发现,对4人的很多次讯问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

  刑讯逼供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在某门户网站对该新闻的网友评论中,支持率最高的是一条很简单的跟帖:“没死在里面就不错了”。如果死在里头,会是怎么样?在浙江省温岭市,一位公民被巡逻民警带至派出所“盘问”,“双手铐在不锈钢窗栅上,两脚戴上脚镣,头戴上摩托车头盔,21个小时的折磨之后,被盘问人肝脓肿引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这4位青少年尽管在里头“生不如死”,但好歹活着出来了;不过,如果真凶没有抓住,四个人统统被判处死刑不是不可能。

  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宏观层面已经有了宪法的保障,但是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司法保障依然薄弱。“刑讯逼供”就是神人共愤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因为它来自司法机关,动用的是司法资源和执法工具,本来是用作守卫社会公平公正底线的公器,却制造了最可怖的人身戕害与社会不公。

  从根源上看,种种刑讯逼供其实都有着十分复杂的成因,并不见得办案人员个个都乐意为之;办案人员不一定谋求“立功”,但肯定要希求“免责”:案子办不了,会有强大的制度性责任压力;至于案子弄错了,被“翻案”的概率则很小,所以宁可弄错也把案子给“办”了。

  刑讯逼供办错案,甚至弄死人,这样的情况全国究竟还有多少,公众不得而知。这里不妨作一个大胆的假设,用刑讯逼供的办法来调查全国用刑讯逼供办成的案子有多少,假如“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用那种种残酷手段对付那些办案人员,估计十有八九都得承认自己使用了“刑讯逼供”。

  当然,这是一个悖论假设,笔者只是想通过这样的假设使办案人员换位思考一下,设身处地想想。我的正经想法是:建议监督部门进行一次针对刑讯逼供的全国普查,不妨从重案犯那里开始查询,耐心地一个个询问过去,以此普查结果为构建防范性制度提供决策依据,而不是简简单单想当然地弄什么“命案必破”。这必然有利于我们建设现代文明法治。

  当代世界的法治文明早已告诉我们:“无罪推定”是天条;宁可漏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天网恢恢,宁漏勿错。只要刑讯逼供在中国大地存在一天,我们距离现代法治文明就还很远。

  作者:柳叶刀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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