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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处罚升级"是人治思维


2006年09月07日 09:22

  近日,河南省交通厅发布消息,决定继续对公路“三乱”保持高压态势,其具体内容之一,就是加大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凡发生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公路“三乱”案件,以及被省(交通部)纠风部门通报批评的,责任人终身不得在全省交通系统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三门峡日报》9月6日)

  以有效的手段来治理公路“三乱”,当然是交通部门的职责所系,而把责任落实到人头上,也确是治理此类违法行政现象的关键。不过,不以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的情节等案内因素来定惩罚的轻重,而是以是否被媒体曝光等案外因素决定何种惩罚,却并非真正的“以事实为依据”,自然也就谈不上“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面子为准绳”。这种以面子来定处罚轻重的行政措施,应当摒弃。

  对待某一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必须摒除案外因素的影响,而是以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定罚则。也就是说,任何一起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被哪一级所查实,也无论是否被媒体曝光,都应当按照事实来确定。因为媒体的曝光便加重处罚,不仅于法无据,且于理不通。

  媒体曝光处罚升级,看似上级行政单位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严厉处罚,实为一种人治思维。被媒体曝光,轻则相关领导脸面无光,重则可能对权力产生一定的影响,自然成为升格处罚的依据。人治思维的关键就在于官本位,一切以权力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某一行为可能对权力形成触动时,这一行为必然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媒体曝光,正是权力受到触动的方式之一,引起媒体曝光的具体事件当事人,自然就“区别对待”了。

  然而,这种思维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极为有害。就媒体曝光处罚升级而言,如果有了行政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必然想尽办法阻止媒体的曝光行为,动用各种社会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结果将给社会的整体风气带来危害,而媒体的新闻监督也将受到更多挑战。君不见,有多少该曝光,并进入新闻监督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就是因为受到各种权力的干涉而不了了之,在社会上形成了恶劣的影响。

  因此,这种不以法律和事实为处罚依据,而以是否被媒体曝光为依据的加重处罚原则,其实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种行政行为的产生,是源于相关领导的面子问题,根子在于人治思维。

  作者:廖德凯 来源:新华网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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