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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被罚可听证"会流于形式?


2006年09月07日 07:53

  根据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作出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而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很明显,上述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案程序的改进,是对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中相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落实和细化,因为该法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虽然,从时间上看,这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确立,不乏姗姗来迟的意味,但其对于行政执法所昭示的进步价值,笔者以为,仍然值得赞赏。因为,所谓行政处罚听证,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对于受处罚人而言,其实就是为其提供了一个可以有效保障自身权利、抗辩对自己不利指控的场所;而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执法者来说,听证则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从程序上规范行政执法权可能存在的滥用。保障权利而约束权力,这样的处罚听证,无疑彰显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的法治内涵。

  不过,赞赏这种进步的同时,对于行政处罚听证,我认为,还有进一步的可期待之处,或者说,此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站在法治完善的角度,仍有需要进一步深化的地方。

  如在行政组织、主持者方面。依据上述《程序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虽然,应当承认,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与具体办案部门并不就是一回事,但二者—————听证组织者与执法当事人毕竟同属一个部门,有着不可避免的利益关联。这种情况下,听政组织主持者是否具有足够的中立性,并据此保证听证的公平性,就难免令人担心了。

  近年来,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听证会已举行不少,但在如何保证听证的效力,也即怎样确保听证具有切实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能力方面,依然缺乏足够的相关制度安排。于是,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听证时热闹非凡,听证后却没了下文,听证之前是怎样的决定,事后还是怎样的决定,最终使听证流于形式。我们期待,“个人被罚2000可听证”要确实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作者:张贵峰  来源:南国都市报


编辑: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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