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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案当力戒“舆论审判”


2006年09月01日 08:39

  面对法律专家的质疑和社会舆论排山倒海的压力,受理富士康诉讼案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呼声。对于诉讼对象错误的疑问,深圳中院称法院在受理案件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程序,并无不当之处。(《南方都市报》8月30日)

  虽然这是一个看似“火上浇油”的回答,但事实上这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准确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原告确实有选择记者作为诉讼对象的“自由选择权”。你可以说这是原告不按常理出牌的“诉讼策略”,也可以认为这是原告以财欺人的恃“财”傲物,但从法律的正当程序上讲,这确实是一次正当的诉讼行为,即便它备受争议。

  另外,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无实质审查之义务,所以法院对记者个人财产的冻结并无不妥之处。如果要让涉案记者不至于因此而“正常生活受阻”,其所在的报社只需要提供反担保即可解除被冻结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无不妥。

  但是,在社会舆论几近一边倒的支持记者论调中,我看到的却是一种“舆论审判”的情绪在蔓延。其实,在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之初,任何依照法律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不意味着强弱对比的必然结果。记者个人的势单力孤、天价索赔的匪夷所思,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给记者本人带来的精神压力,这些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恃强凌弱,但事实上,这种强弱的对比只有在案件的实体程序进行完之后才有定论。也就是说,只有在记者败诉后,这些所谓对弱者的巨大打击,才能从一种猜想变成现实。

  所以说,将起诉记者以及财产保全视为“资本对媒体的傲慢”,如果不是对正常诉讼程序的一种误读,就是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占领道德制高点的“先入为主”。富士康案真正关键的问题是,案件实体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即便富士康公司的诉讼最终被证实是“别有用心”,甚至是对媒体监督的一种“公然挑衅”,也不能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吧?只不过是其要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已。

  先告状的不一定是恶人,而走上被告席的也不一定就在法律上“有不正当性”,是与非只有在司法审判之后,才会有一个公正的交代,而不管哪一方败诉,其诉讼行为都是正当的诉权行使,不应当受到不必要的道德苛责。

  其实,公众之所以对正当程序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恐慌,与其说在对程序问题进行不必要的质疑,倒不如说在担心程序背后可能的实体不公。即,是不是资本权力可以肆意干涉司法审判,媒体的言论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在我看来,富士康案是考验司法的智慧的一个绝好契机。司法固然需要捍卫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权,但其同样要保护企业的名誉权,这是两个并行不悖的价值权衡。至于保护两者中的哪一个,只有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后,才能有定论。

  媒体固然可以主张自己的价值选择和判断,企业当然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这些都是在法律之内的必然权利,并不存在谁的行使行为就一定不正当。真正的正当与否,当然要交由法院根据事实和司法理性作出公平合理的评判。否则,在不掌握确切事实的前提下,不论公众和媒体对哪一方的支持与肯定,都是不理性的“舆论审判”。(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乐水)


编辑: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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