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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农民工工伤可获医疗救助,每年最高3000元


2006年08月30日 08:20

  中新海南网8月30日电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农民工工伤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状况将有所改观,记者29日从海口市有关部门获悉,经海口市政府同意,目前《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均可获得政府的医疗救助。

  根据规定,海口市市属各类企业、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在海口市注册而在该市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在海口市单位承揽施工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在救助范围。

  据了解,农民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每人每年超出1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由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每人每年享受工伤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规定同时明确,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据介绍,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由海口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安排农民工救助资金,并按照审核程序及时拨付;二是接受社会捐赠。

  据介绍,符合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情形的,农民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住院终结后30天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农民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医疗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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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条件下可获得医疗救助?

  据介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农民工可获得由海口市提供的医疗救助:

  (一)所在用人单位在海口市和外地均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经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的;

  (三)经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在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而造成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

  农民工如何申请工伤医疗救助?

  递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有效证明;4、疾病证明、病历(包括门诊、住院);5、医疗费结算清单、发票。

  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资料,并确定是否同意给予工伤医疗救助。

  同意给予工伤医疗救助后,申请人可持有关的审批资料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到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救助费用报销手续。(刘艳 张艳)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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