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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首例:持刀砍伤同学,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http://www.hicns.net  2006年06月02日 08:33   来源:商旅报

  中新海南网6月2日消息:

  由于一时冲动,海口少年张强(化名)持刀将2名同学砍伤,后被警方刑拘。“鉴于被不起诉人张强犯罪情节轻微,且当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张强不起诉。”5月30日下午,当张强接过美兰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禁不住泪流满面。据悉,这是海口首例当面向当事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的案件。

  一时冲动:少年持刀砍伤2名同学

  5月30日下午,记者在美兰区检察院见到了当事人张强,这个少年长得十分秀气,让人很难把持刀砍人的作案人员与眼前的他联系起来。在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时,张强显得心事重重,坐在椅子上一动不动,只是不停地抠手指。

  据办案人员介绍,张强,男,1988年出生,家住海口市琼山区,系海南省某校学生。2005年9月7日晚11时许,张强和同宿舍的陈某因值周,上楼检查各宿舍的作息情况。当他们发现有宿舍没关灯时,张强便在宿舍门口用手电筒照了一下,宿舍随即关了灯。接着张强又照了一下,照到了杨某,双方发生了口角。随后,张强和陈某便回到自己的宿舍。张强想到杨某可能会下来惹事,便到洗手间拿了把西瓜刀放到草席下。约10分钟后,杨某拿着一根铁棍和4名同学来到张强的宿舍,并用铁棍指着张强的胸口说:“刚才是谁说照的?”张强见状便从草席下拔出西瓜刀,追砍杨某等人。追至1楼楼梯口处时,张强朝摔倒在地的钱某背部砍了一刀,随后又在一二层的楼梯间追上杨某,并将杨某的左手中指砍伤。经鉴定,钱某轻伤,杨某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视情节轻微减轻处罚

  2005年9月8日,张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罚被刑拘。美兰公安分局侦结此案后,以张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9日向美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案发后,张强家长已就赔偿事项和两被害人及其家人达成协议,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两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检察机关认为:张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强不起诉。

  谈到为什么这样做时,检察官说,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情节与他的年龄大小、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以及自我控制能力相关,且未成年人存在着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特点。因此,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切实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依法非刑罚化为原则,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从社会的角度判断对其判处刑罚是否确有必要,判断对其免除刑罚是不是能够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不捕、不诉权,在适用不捕、不起诉的标准方面,从数额、情节上都应比成年人更为宽缓,通过适用不起诉,给予较轻罪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保证公正:不起诉不会有不良影响

  那么,对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呢?美兰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民不必因此而担心。这是因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依法对其不起诉。以张强的案例来说,首先,他是未成年人。其次,他作案是偶犯。第三,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第四,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那么张强肯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可能不起诉。”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强也表示,他对自己一时冲动之下的所作所为非常后悔,给学校、老师、家长和同学,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和麻烦,他觉得内心非常不安。今后,他一定会遵纪守法,遇到问题时学会冷静、合法地去处理,不让所有关心他的人担心。

  记者另从校方获悉,在检察机关决定对张强不起诉前,学校已对其作出退学的决定。

  作者:苏钟、郭艳华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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