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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改刑法:性服务调工作也算贿赂


http://www.hicns.net  2006年05月30日 10:48   来源:重庆晨报

  中新海南网5月30日消息:

  核心提示:当前商业贿赂的方式和花样繁多,除直接送钱送物外,还为受贿人安排旅游考察、提供居室装修、性服务、住房权、子女出国、调动工作、晋级晋职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和机会。专家认为,只要是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进行的行贿受贿行为,就应属于商业贿赂。

  西政刑法学教授朱建华表示,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规定存在漏洞,建议修改刑法有关条款

  针对市检察院的反腐报告,昨日,对职务犯罪做过深入研究的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朱建华就医生吃回扣、公务员不如实申报财产、能否卧底反商业贿赂等热点提出了等自己的观点。

  医生吃回扣应该算受贿

  现状:一直以来,对国有医院医生通过开处方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分歧较大,导致医生吃回扣被追究者甚少。

  反对者认为,该类行为的主体不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也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不符,这个法律漏洞,让医生吃回扣无法被追究刑责。

  专家观点(朱建华):我不认同此观点,医院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具有公务性质,而医生的活动往往是医院的主要职能,因此,医生的活动应视为具有一定公务性质的行为。

  “应该从医院出资角度,判断医生受贿行为的性质,如果是国家出资,就应该算国有医院,医生吃回扣自然能定性为受贿。”朱建华认为,教师、裁判拿红包等行为,也应这样认定。

  当然,如果修改刑法,将能避免争议。

  性服务调工作也算贿赂

  现状:当前,商业贿赂的方式和花样纷繁多样,除直接送钱送物外,还为受贿人安排旅游考察、提供居室装修、性服务、住房权、子女出国、调动工作、晋级晋职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和机会,这些能算商业贿赂吗?

  专家观点(朱建华):只要是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进行的行贿受贿行为,就应属于商业贿赂。同时,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反腐败公约》中认定:只要接受了不该接受的利益,就能构成贿赂。包括性服务在内的非物质利益,作为利益的一种,应该也算作贿赂。不过,现实中,性服务等非物质利益的确很难认定,但是,作为刑法的国际化趋势,这些非物质利益必然会写入贿赂犯罪中。

  受贿罪存在漏洞应修改

  现状: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规定,的确存在漏洞。如民办医院医生收回扣、民办学校老师拿红包等,目前尚无法用刑法进行追究。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治安联防等群众自治组织里的人员,以及社会团体人员的受贿行为,都因为无法可依而得不到刑法打击。

  专家观点(朱建华):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修改刑法。

  公务员财产申报不实应治罪

  设想:针对打击商业贿赂,有学者提出专门建立一部《反商业贿赂法》。

  专家观点(朱建华):对此我并不赞同。我认为,应该设立一部《反贪污贿赂法》,商业贿赂自然包括在其中。

  在该部法律中,官员将实行强化的财产申报制度。官员的一切财产,均应该纳入申报范围,只要发现其与官员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属依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将被治罪。

  官员的财产申报内容应具体翔实。应严格地分为任职申报、现职申报、离任前申报和离任后申报等环节。同时,所申报财产不仅是官员本人的,还须申报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有关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

  申报财产的种类不但包括工资,还包括房地产、汽车、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信托资产等。

  为了树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朱建华建议,应立法对虚报财产行为予以惩戒,如在刑法中增加“财产申报不实罪”,用刑事责任来督促官员自动履职。

  反商业贿赂不能采用卧底

  设想:因为商业贿赂隐蔽性非常强,有学者建议,将“引诱犯罪”用于商业贿赂侦查,学《无间道》考验官员定力。具体办法是,检察院派卧底打入官员内部,通过窃听、跟踪、化装引诱、设置“圈套”、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通过前摄性而不是反应性的调查,获得与犯罪同步的“铁证”。

  专家观点(朱建华):国际上,引诱犯罪多被用于枪支、毒品等集团性犯罪的侦破工作。

  鉴于我国国情,采取这种侦查手段,将面临法律瓶颈,同时,因其成本很高,将很难推行。与枪支、毒品等犯罪不同的是,商业贿赂虽多发集体贿赂,但其少有严密的组织。同时,商业贿赂对象身份特定,只要检察院有怀疑,是能够通过一般侦查手段查明真相的。因此,引诱犯罪不适合用在反商业贿赂案件取证中。(记者肖玉)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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