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应省化肥厂的申请,市环卫局组织“8·3”道路污染案行政处罚听证会。据悉,这是我省首起环卫执法听证会。会上,双方观点争锋激烈。
责任认定
省化肥厂:责任主要在承运人
听证会上,申请人省化肥厂认为,化肥厂在装运前未对可能泄漏作出有效的警示和预防,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运输公司司机杨玉平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依法律规定,运输公司及其司机应对电石渣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路面污染承担大部分责任,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未分清违法行为的责任大小,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该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市环卫局:责任全在化肥厂
市环卫局常年法律顾问陶律师认为,省化肥厂在装运前未对可能泄漏作出有效的警示和预防,对承运司机的装载车辆未细致检查,造成泄漏污染路面。至于申请人已与运输公司司机杨玉平达成口头协议,现无法证明合同关系。不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电石渣作为物质所有权人是省化肥厂,省化肥厂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罚款额度
省化肥厂:违反5万元以下下限
听证会上,省化肥厂认为,行政机关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此类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限的规定。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关于此类违法行为处罚的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下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效力高于《海口市城市卫生管理办法》的效力。因此,该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因此他们申请撤销或变更对申请人的该项行政处罚。
市环卫局:10万元处罚合理且合法
市环卫局认为,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本案是环境卫生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应以《海口市城市卫生管理办法》为准。再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污染”中所称的“固体废物”不是粉状可液体水剂,而电石渣为粉状。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0万元处罚合理且合法。
可否减轻
省化肥厂:处罚过重于情欠妥
省化肥厂认为,申请人在电石渣泄漏污染路面事件发生后,积极协助市容监察部门寻找肇事车辆和司机,为行政机关提供运输公司车辆及司机的线索,采取负责的态度协助行政机关查清事由、处理后事。因一次意外泄漏事件而对申请人处10万元的高额罚款,无疑是对多年亏损的申请人增加了更沉重的负担,处罚过重,于情欠妥。
市环卫局:性质恶劣难于减轻
市环卫局认为,电石渣污染的是城区主要路面,性质恶劣,在社会上民愤极大,作为对以后污染事故的一种震慑,这次处罚难于减轻。
旁听专家:环卫局适用法律正确
昨天的听证会上,市环卫局请来了省建设厅法规处、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市城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和专家作旁听和监督。
市城管局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市环卫局作为环卫部门,在作行政处罚时适用《海口市城市卫生管理办法》正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次听证会程序合法。而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不便表态,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可向其申请行政复议。
省化肥厂:不再运电石渣
省化肥厂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不再使用省电石厂生产乙炔过程中排放的电石废渣,今后不会再对城区道路造成污染。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电石渣常态下为粉状,但堆放在车里时还有一定水分,容易泄漏。经过两次事故后,已经没有运输公司愿为其运输。(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