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率高达12.8%
●银行片面依靠担保公司,使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近几年我国汽车降价快,加上营运车辆本身的贬值率较高,出现了借款人放弃还款、以车抵贷的现象
●车贷业务开办之初,商业银行之间及部分行内部未建立贷款信息共享机制,使同一借款人有可能在不同银行及同一银行不同的分支机构分别套取贷款
●预计从2005年7月份开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查询
●统一实行与客户直接见面的“直客式”模式,重视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的收入)的审查
●车贷方向应为青壮年客户、中产阶级客户、已婚客户、“三高”(高学历、高职称、高职位)客户
海南省商业银行对开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这一业务品种经历了试办——迅速发展——出现风险——缓慢发展(萎缩)的过程。截至2004年底,海南省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占全部个人消费贷款余额的10%左右;按五级分类,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率高达12.8%。
一、不良贷款产生原因
1、个体主观原因。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对不良信用没有有效的惩戒制度,导致部分人骗贷或恶意逃避债务。在车贷市场上,不法分子主要利用“间客式”信贷形式(即由银行通过与汽车经销商或汽车按揭担保公司合作,间接面对客户发放贷款),采取伪造、提供虚假资料手段,骗取银行资金。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抢占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在人员少、经验不足、内部缺乏配套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盲目扩大汽车消费贷款,必然造成信贷管理工作的相对薄弱。银行片面依靠担保公司,使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是关键所在。
2、个体客观原因。车贷业务开办之初,商业银行之间及部分行内部未建立贷款信息共享机制,使同一借款人有可能在不同银行及同一银行不同的分支机构分别套取贷款,而一些在系统内部建立了贷款信息共享机制的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机制流于形式,使银行信贷风险进一步加大。另外,购买营运货车和客车的借款人流动性较大,对恶意欠款的借款人银行和保险公司难以及时查扣欠款车辆,使其他借款人相互效仿,造成欠款情况大面积发生。
3、宏观经济原因。车辆营运市场供求发生变化,影响借款人的收入。在2001年前海南省营运货车和客车供不应求,该行业发展前景看好。海南省各商业银行全面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后,市场逐渐供过于求,经营者收入远比预期低,难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而且近几年我国汽车降价快,加上营运车辆本身的贬值率较高,出现了借款人放弃还款、以车抵贷的现象。但是由于保全手段单一、法律程序繁琐,抵押物难以在短期内处置。
4、社会道德原因。车贷业务开办之初,部分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签定了三方协议后,低估了汽车贷款风险,并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协议规定经销商对客户三期以内的欠款进行垫付,保险公司对借款人三期以上不还款先行理赔。但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和经销商不按合作协议执行,造成现今的所有风险由银行承担。个别商业银行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额仅占涉及履约保证保险的车贷不良额的2.8%。
二、对降低车贷不良率的建议
1、配合人民银行总行作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完善和推广工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开发建设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预计从今年7月份开始,数据库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查询。数据库采取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系统的远期目标是既可从商业银行采集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交易信息,从法院采集判决信息,向身份证中心核实个人身份信息,又可向社会公共事业部门采集个人的社会公共信息。人行分支行应督促各地方金融机构接入个人征信系统,保证数据质量;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将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贷前审查的必要程序,及时开通查询用户,合规使用系统。
2、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应取消“间客式”的车贷模式,统一实行与客户直接见面的“直客式”模式。应重视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的收入)的审查,而不应该片面依赖于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等第二、第三还款来源。
3、鼓励辖内商业银行改善营销方式。有关调查显示,青壮年客户、中产阶级客户、已婚客户、“三高”(高学历、高职称、高职位)客户等的还款倾向较高。商业银行应结合贷款人群特征对贷款偿还率的影响,将贷款向还款倾向较高人群发放,优化客户结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