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交法后海南首例行人横穿马路案,到“新大洋”资产侵占案、娄小平受贿案、叶斌受贿案,从昌江政府败诉,到吕勇冤狱获赔国家赔偿,2004年一年,海南省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四大领域都发生了令人震动、迫人深思的法制事件。
这些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并非惊天大案,但它们所引发的争议,造成的社会影响,对推动海南省司法改革、法制建设乃至实现法治社会的进程,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这些案件中,虽然有的尚未槌音落定,但从控、辩、审三方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法律在人们的脑海中已不再是简单生硬的法条,而是有思想、有精神、有内涵的法制载体。
这些案件中,虽然有的也暴露了现行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甚至存在严重的假案错案,但对它们的披露、纠正和追究,同样让人看到我省司法改革曲折路上前进的步伐。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法制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它们所体现的社会背景、法治状态告诉人们,2004年是海南法制建设取得进步的一年;在实现审判改革、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海南除了催人奋进、大步向前的决心和动力,更有难以克服的种种阻力。
我们期待,2005年,海南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成绩。
举报人成了诬告人
“新大洋”资产侵占案迷雾重重
2004年10月,一起财产争夺逾亿元、争讼长达四年的诉讼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汉民(原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0年10月26日,黄汉民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公司唐某、蔡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的股份据为己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对唐、蔡等人立案侦查。然而两年后,蔡某等人申诉,称系被黄汉民诬告陷害。公安机关随即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开展调查。2002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撤销了唐、蔡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并决定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立案侦查。
2004年4月22日,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提起公诉。
然而,一审判决并没有给这个颇有戏剧性的案件划上句号。黄汉民当庭即提出上诉。
点评:这起被称为国内数额最大的公司资产侵占案,虽一审落定,但双方“举报人”似乎都拿得出耐人琢磨的证据,究竟谁是真凶,依然悬疑重重。
法律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如何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在各种证据面前,如何取舍与认定?虽然解答这些问题既专业又复杂,但已不仅仅为掌管法律者所关注,可以看见,人们日渐增强的证据意识已向旧的审判观发起挑战。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娄小平一审被判11年
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娄小平,2004年11月30日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一审查明:1996年12月,三亚市政府决定收管南滨农场中的566公顷土地的使用权。南滨农场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场长叶某多次找省法制局承办人温志鹏,请求帮忙改变三亚市的决定。温向时任省法制局副局长的娄小平汇报该案时,提及农场方面要给钱酬谢。
1997年5月,温收到叶某送的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的活期存折,并将其中39万元存入妻子冯某账户,但将股东代码及密码提供给娄,由娄炒股。自1997年5月16日至1998年9月调任省高院副院长时,该股户资金一直由娄小平炒作。
1997年5月16日,娄小平在省法制局提出同意将争议地归南滨农场。后根据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566公顷土地重新划归南滨农场。
一审还查明,娄小平有85.3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宣判后,娄小平当庭表示要上诉。
点评:要保证“执法为民”,首先要清除执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王玉忠案、马升案到娄小平案,落马者从审判队伍的中层到高层。由此表明我省政法机关治理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14次受贿共计20余万元
叶斌一审被判10年
2004年12月23日,省委党校原党委书记叶斌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叶斌于1998年8月至2003年12月任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并主持工作,被判刑时已61岁。叶还是本届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兼提案委员会主任。因涉嫌受贿,于2004年6月15日被拘留,6月29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在叶斌担任省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职务期间,该校副教育长兼成人教育部负责人方少云(另案处理)先后14次以感谢叶对其工作的支持、对个人事情的帮助或节日慰问的名义,送给叶斌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叶斌在非法收受方的财物后对方少云负责的成人教育部资金管理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并干预学校对成人教育部财物收支的统一监管,使成人教育部资金自收自支,管理失控;违反有关规定,同意将方的妻子转为该校临时工并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提名方为党校后备干部人选。
点评:叶斌14次受贿,13次都发生在“节前一天”。受贿为什么集中在“节前一天”?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人们不仅要为党和政府以法惩治受贿干部的决心和行动鼓与呼,更希望受贿案更多地被扼制在萌芽之中。叶斌受贿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对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应该是全天候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一纸会议纪要想废掉合作协议
昌江两级政府一审败诉
企业与政府签订了旅游项目开发协议,投入资金开发经营不到两年,政府却突然变脸,凭一纸会议纪要单方中止了协议,并强行拆除了企业建设的设施。昌江两级政府在与琼昌公司的诉讼中因此败诉。
2001年5月31日,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琼昌公司),经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同意,与昌化镇政府就棋子湾旅游区前期开发有关事宜达成了协议。双方约定,在棋子湾的旅游建设用地范围内出让50亩土地给琼昌公司,使用年限为50年。
2003年2月18日,昌化镇政府根据2月11日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向该公司发出一纸通知,决定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开发棋子湾协议书,要求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撤出棋子湾。
但琼昌公司认为,协议在先,政府不能想改就改,公司坚持留在棋子湾经营;而昌化镇政府则组织有关人员,强行对琼昌公司经营的设施进行清理。为此,双方成讼。
2004年此案一审落槌。法院认为,琼昌公司与昌化镇政府签订协议书后,经昌江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等依法批准和许可,由其依法开发建设经营棋子湾50亩土地旅游项目,因此,琼昌公司拥有依法开发建设经营棋子湾上述旅游项目的权利。因此一审判决:撤销昌江县政府《关于棋子湾旅游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会议纪要》,撤销昌化镇政府关于《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出棋子湾的通知》。
点评: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不久,昌江发生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县两级政府公然滥用公权,凭县长会议的一纸纪要,就想把与企业的合作协议变成一张废纸,这种行为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公权至上意识残余的惯性所致。
在纪要中,县政府既肯定了琼昌公司对棋子湾的贡献,也承认琼昌公司在棋子湾宣传中功不可没,却偏偏不把琼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当回事。所幸的是,法律已不再允许这样的儿戏随意上演。昌江县两级政府一审败诉告诉人们,政府的诚信绝不是从文件里挑出来的漂亮修饰,而是必须严守的法律规范。
小学生被撞获赔19万元
新交法后首例行人横穿马路案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海口市首例行人横穿马路案出现戏剧性的结局,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司机被法院判赔近20万元,但受害者家属也没从天文数字的赔偿中得到实际好处。
今年5月22日14时许,董某驾驶小轿车经海口市海府路自东向西驶至省琼剧院路段时,适遇小学生小伟自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导致该车前右侧与小伟碰撞,造成车损及小伟受伤的交通事故。8月24日,省人民医院确定小伟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经交警认定,小伟因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董某在事故中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且所驾车辆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小伟重伤致残。
依据新交法的规定,不能因小伟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因此减轻董某的赔偿责任。由于该车并未购买第三者责任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险。法院最后判令董某向小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9.75万元。
点评:新交法,也当之无愧成为2004年度争议最大的法律之一。按其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显然,此案19万元的巨额赔偿即依此得来。但这样的结果,立即引起种种非议。有人称,从“撞了白撞”,到不分青红皂白全由司机负责,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并背离了民法通则“公平原则”之基石。而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里,弱势人群和强势人群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因为标榜保护弱势群体而人为地制造另一个弱势群体。
赵林别墅步“红楼”后尘
已设为海口市反贪教育基地
2004年12月22日,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赵林受贿的别墅,被作为海口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馆,正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开放。
将贪官受贿别墅作为展览馆,这是继厦门将“红楼”作为“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展览”以来的全国第二例。
这套别墅是2002年4月,一位建筑公司老板送给赵林的。也是因为这套别墅,他才东窗事发。赵林除了受贿这套别墅外,家中还有人民币796972.79元、美元158161元、港币264570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3年10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赵林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受贿的别墅予以没收,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
赵林受贿的这栋别墅位于丘海大道东方洋唐苑别墅小区。参观者在其中不仅可以参观赵林受贿的别墅和部分赃物,还可以收看赵林、王玉忠,以及慕绥新、马向东等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警示教育片。组织者在这里还展出了全国、全省和海口市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图片。
点评:作为领导干部,不是想着如何服务于民,为民办实事,而是整天想着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更大的利益。这样的人,早晚要被人民拉下马。将受贿别墅设为反贪教育基地,此举意在通过展览,使掌权者从内心有所警醒,绷紧“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根弦。
打工仔吕勇冤死狱中
亲属获国家赔偿5万余元
从四川来海口打工的民工吕勇,因涉嫌抢劫,被关押两年零八个多月后,病死狱中。此案经过二次起诉、二次审判、二次延期审理,至少四次以上退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最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撤案后,吕勇的亲属,最终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获得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2001年7月30日,琼山红城湖芙蓉阁附近一小道发生一起抢劫案。受害人陈某被刺身亡,凶犯逃逸。次日凌晨,110巡警将正在海口机场路打架的吴某及在一起的吕勇等人拘押审问。
2002年2月6日,吕勇被检察机关批捕,同年3月,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从抓获到批捕前后共6个多月,超过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2002年11月20日,海南检察分院提起公诉,后又因证据不足撤诉,将案件交由琼山公安局继续侦查,时过9个多月又重新起诉。2003年10月2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吕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从此,在狱中的吕勇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和等待。
2003年底,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海口中院重新审判。2004年5月1日,年仅29岁的吕勇病死在狱中。5月1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吕勇等人不起诉。
点评:证据不足何以断案?证据不足何以让人服法?这一冤案的发生,暴露了仍有少数执法人员对程序法的极端漠视,暴露了仍有少数审判人员的审判观念的严重滞后。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这一错案的纠正、追究和披露,表明我省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定的一步。
为私营经济清障《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实施
酝酿多年的《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在2004年5月28日闭会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投资和经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的项目,不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条例》规定了多项鼓励与扶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措施,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对外贸易、获取信息、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点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的私营个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急需法律、法规的保障和规范,急需通过立法消除发展中的障碍。《条例》对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验资、缴付、经营范围等规定进行了变通,降低了私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清除了体制、政策和环境障碍。(邱大军岳嵬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