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一:
购房定金不能退?
案例:去年4月15日,范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产预订单》,并交付1万元定金。但在多方比较权衡下,范先生不打算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要求退回定金。但房地产公司以《房产预订单》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签署预定单10天内,持本预定单和交款收据来我公司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如乙在该期限内拒绝签定购房合同,该预定金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这是海南省最为常见、数量最多的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投诉。大部分房地产公司以有约在先理直气壮拒绝退还,调解成功率并不高。
点评:所有的商品买卖关系都应该建立在公平、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据此规定,即使开发商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无论做出什么样的规定,无论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对乙方明显不利,或者双方是否协商一致,乙方都必须无条件与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这属于典型霸王条款,有失公允。
条款二:
打折商品不能退?
案例:去年7月,海口消费者刘女士在海秀路一商场购买特价衣服,被要求不能试穿。购回家后,刘女士发现尺码不合适。于是要求退还,但商家认为特价服装不能退换。并称,这一规定在活动现场已经张贴,且该活动解释权属于商家。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保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购买服装商品过程中禁止消费者试穿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侵犯,而不许退换也是商家逃避相关责任的霸王条款。
条款三:
设备故障无法取款是不可抗力?
案例:海口消费者张先生去年“五一”出外游玩时,其持有的承诺可一卡通全国的银行卡却无法在旅游地取出现金。张先生于是要求银行给予自己相应赔偿。但银行称,在用卡协议中已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点评: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
条款四:
美容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案例:去年“十一”期间,家住海口国贸的施女士在附近一个较大的美容连锁店办理了一张价值1200元的美容卡。使用几次后,施女士对服务不满意,要求退卡。但该店以卡上注明的“本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条款为由,拒绝退卡。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这一条款明显属于免责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应为无效。经调解后,该美容店才做了退卡处理。
条款五:
住院天数须保险公司同意?
案例:去年8月,三亚的梁先生因病住院28天。在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住院医疗津贴给付时,保险公司以其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因此,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只能给予其15天的住院医疗津贴。
点评: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但在上述条款中,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才对被保险人超过一定住院天数的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公司享有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免除了自己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属于霸王条款。(杨春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