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强横无理是“霸”的一解。
去年,中消协对29条霸王条款进行了系统点评,这些“霸王条款”涉及通信、邮政、旅游、购房、购车、购物、银行、保险、医保、物业管理、交通运输等多方面,与公众的衣食住行关系密切。
同样,海南省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投诉也明显增多,投诉解决率开始上升。然而,霸王条款依然是某些商家束缚消费者维权的“法宝”,继续侵害着大部分消费者的权益。但随着社会公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种种霸王条款,必将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霸王条款有多少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全国一样,目前霸王条款大量存在于海南省消费领域内,主要是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消费者对此表现出了强烈不满。
如一些通信公司的预存话费卡、IP卡等均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卡内余额即被“封存”;运输公司对上万元的货物毁损,仅按“有关规定”赔偿几百元;上千元的衣服被干洗店洗坏了,按惯例赔上几十元;具有纪念意义的家庭合影,洗坏了只获赔一卷胶卷钱;商家在举行任何活动时,总忘不了加上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属本公司”,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在生活中,这样的霸王条款可以说随处可见。
霸王条款何以霸道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感情色彩的一种“口头语”。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当事人单方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合同拟订后,另一方要么全盘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也就是说,双方不能讨价还价。
正是由于格式合格的“不可讨价”性,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格式合同文本的规制作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加强对格式合同文本的监督管理。但我国目前对格式合同文本的管理还缺乏统一的、系统的规定,关于格式合同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利用格式合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公用服务业居于天然的强势地位,消费者从来都是弱势的一方,现在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因此在公用服务业等领域频频出现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主要有如下“症状”,即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商家任意规定最低消费;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如商场常挂出“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掌握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何时终结
在这些处于垄断或是强势地位的商家面前,消费者为了享受到服务,只能是“无条件接受”,根本不具备与商家讨价还价的能力。记者随机采访的20名分布于社会各阶层的消费者中,1/3以上的消费者表示这些都是商家事先规定好的,要消费自然也要遵守这些规定。如在某公司工作的林先生去年因改变购房决定没能退回1万元定金,林先生竟以事先与房地产公司签定过协议,进而认为自己要求退还定金有些理亏。
还有一部分消费者选择了息事宁人。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张女士就遇到过商家赠送劣质礼品、冲印店洗坏照片的事。但张女士表示,在目前的消费环境下,能忍则忍,虽然商家口口声声称消费者为上帝,但真要有什么事了,讨个说法并不容易。
事实上,在许多领域,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对商品经营的信息占有远远超过消费者,商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容易形成有效的组织,形成的一些垄断行业和行规,也就形成了霸王条款。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海口多个商家,但商家均表示很多问题并非自己一个企业所为,而是多年来形成的行规。
业内人士认为,霸王条款本身就背离了市场经济按照价值规律办事的要求,是一种不诚信经济。这种无视公平和正义的现象,与特定时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当前,只有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不断缩减霸王条款的存在空间。(杨春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