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最后几天,原本是海口市鄂海大厦这一“半拉子”工程翻身的机会,然而原定于12月30日的拍卖再次流产,这意味着这座被3家法院查封且已拍卖过一次的鄂海大厦还要继续面对尴尬的处境。
这次在海南银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的鄂海大厦拍卖会最终流产理由,是委托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暂缓,具体事由过后再作书面解释。
而记者12月30日上午在拍卖会场时还被告知拍卖会将如期举行。银达国拍总经理说:“陕西高院这次由执行庭副庭长亲自带队,并带来了齐全的手续,还安排了法警,态度非常坚决。”
在此之前的几天内,有关公司和法院围绕鄂海大厦的拍卖问题早就上演了一场公告大战,各自阐明己方观点。然而就在2003年12月26日,该大厦已拍卖过一次。记者了解到该大厦涉及五家公司、一家银行、三家法院,其中关系错综复杂。
三家法院查封鄂海大厦
鄂海大厦位于海口市金贸区玉沙路,占地面积3735.7平方米,报建总建筑面积20720平方米。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商属海南鄂海实业公司,该大厦于1995年底主体封顶,外装修完毕,后因资金问题停工至今。自1995年起该大厦因债权债务问题,先后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家法院查封。
至此,鄂海大厦问题就落入了理不清的关系网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30日在执行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洪山支行申请执行的海南鄂海实业公司借款案时,首先查封了鄂海大厦,该院曾将查封裁定书送达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其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1日在执行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海南省证券公司债务案时,以海南证券公司已经购买鄂海大厦为由,再次查封鄂海大厦。
同年8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执经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时,第三次查封了鄂海大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封鄂海大厦后,没有将裁定书送达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时间过去了两年多,鄂海大厦一案始终没有动静,直到2002年10月22日,鄂海大厦因停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被海口市城市规划局列为“代为处置”项目。2002年10月28日,海口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处置办)将鄂海大厦指定由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代为处置中心(简称处置中心)处置。
处置中心被指违法
处置中心于2003年11月10日召开了由三家查封鄂海大厦的法院及产权人鄂海实业公司、权益人海南省证券公司等5家单位参加的鄂海大厦代为处置协调会。三家法院及产权人、权益人均表示同意并支持配合处置中心工作。武汉市中院,陕西高院于2003年11月29日、2003年12月2日分别正式致函同意处置中心代为处置。
鄂海大厦的处置方式由此从司法处置转为行政处置。事情就这样看似平静地进展着。
2003年11月21日,处置中心正式委托海南分寸评估事务所对鄂海大厦进行评估。11月27日出具评估报告,12月3日在《海南经济报》公告评估结果并报送三家法院及产权人、权益人。处置中心副主任何坚说:“评估报告发出后,在10天的法定征询时间内,并没有任何单位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2003年12月3日,处置中心正式委托海南启铭拍卖有限公司对鄂海大厦进行拍卖,时间定为12月26日,并于12月23日以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陕西高院派员参加拍卖会。拍卖当日,海南佳鸿实业有限公司以1256万元竞买成功,并付清了全部竞买款以及拍卖佣金。但是,佳鸿公司却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陕西高院也不认可这次拍卖。何坚说,2004年1月,陕西高院先后两次函告处置中心,称“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并“收回鄂海大厦处置权”。而海口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一位负责人说:“这是因为处置中心与处置办公室协调工作没做好,但不是原则性的问题。”
鄂海大厦处置问题再次陷入了僵局。
2004年12月27日,就在宣布收回“处置权”1年后,陕西高院在《海南日报》刊发一则公告,指出三家法院在执行对鄂海大厦的查封时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主持协调后,决定由陕西高院主持处分执行标的物,并按协调意见分配价款。公告同时指出,处置中心的处置结果及处置程序违法,陕西高院收回处置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处置中心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陕西高院重新组织对鄂海大厦的评估后,决定委托海南银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12月30日重新拍卖鄂海大厦的全部房产。
陕西高院还在公告中郑重声明: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干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前次恶意拍卖鄂海大厦,侵害国家利益及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武汉中院和海南高院却对处置情况不作评定。
内幕谁能说清楚
在处置鄂海大厦的过程中,相关的3家公司不断向海口市政府反映,海口市政府随后责成海口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对此事展开调查。
记者对负责调查此事的海口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副主任、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蔡陶进行了采访。
就“鄂海大厦”最初曾被估价4409万元人民币,而第一次拍卖时评估为1200多万元的问题,蔡陶说:“鄂海大厦的拍卖价格是否过低,只能由拍卖当时的市场行情来决定。拍卖底价是根据估价确定的,而评估结果在公告之后的法定征询时间内并没有任何单位提出异议。”
至于拍卖公告要求刊登在省级报纸上,蔡陶表示:“我们在海口市出版发行局了解到的情况是,《海南经济报》属于省级报纸,所以公告可视为有效。”
关于外界一直质疑的启铭公司与佳鸿公司有关联的情况,监督中心在调查报告中解释,启铭与佳鸿虽然有相同的股东,即海南省国际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在两家公司均持有一定股份,但实际上人才中心不存在参与经营问题,与两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可见,竞买方与拍卖公司如有相同股东,其法人参与竞买并未被禁止。
蔡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三家法院不能查封同一标的物,因此处置权应属最早查封的那家法院。”
陕西高院公告中提到的此案经由最高院协调,决定由陕西高院主持处分执行标的物的说法,蔡陶及何坚均称“至今都未见到最高院的明示”。
海南拍卖界一位人士指出:“此事内幕太多,时间又拖得太久,一时不好下结论,上次拍卖后的买家权益怎么解决?肯定会引起新的争端,现在也只能静观事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