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筑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管理
1、法规依据
国家《建筑法》和《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
2、客户报办应提交的文件内容和要求
建设单位需提供:
①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土地证;
③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④建设资金资信证明;
⑤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造价预算;
⑥非招标投标工程项目需提交县监察部门批准发包文件;
⑦职工集资建房需提供县房改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及银行集资证明。
施工单位需提交;
①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②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书及单位介绍信;
③施工队负责人项目经理证等。建设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一式伍份。
3、程序
由客户把工程报建时应提交的文件内容集中送我局城建岗收取,由城建岗初审合格齐全后,报交分管局领导审核,最后提交局长召集局务会议审批。经审核或审批时未获通过,我局在两天内退还客户补办另报。批准后可核发施工任务通知书。
4、办理项目收费标准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报建的工程项目(除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实际总造价的5%缴交城市配套费(除国家文件规定免收的建筑项目外)。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实际总造价的1.3%缴交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费,跨地区施工单位增交0.6%的管理费。
5、收费标准依据
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关于收取外来企业管理费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17号)和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6、办理时限在建设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齐全合格,依时缴交费用,我局在15天内办理完毕。
7、办事纪律规定严格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及廉政勤政规定办事,严禁违规行政的行为。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筹备工作管理
1、法规依据国家《建筑法》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国家、省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造价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定。
2、报办应提交的文件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向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提交工程图纸、概算和对承包施工单位的有关要求等。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需提交;
①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②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书及单位介绍信;
③施工队负责人项目经理证等。
3、办理程序由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程内容和规定以及报名参加投标施工企业等级要求等,经张贴招标广告,对报名施工企业择优选取三个以上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投标。
4、办理项目收费标准
对报名参加招投标各单位收取适量的调查考察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确定承包单位后工程报建收费标准为凡在城镇规划区内报建的工程项目(除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实际总造价的5%缴交城市配套费(除国家文件规定免收的建筑项目外)。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实际总造价的1.3%缴交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费,跨地区施工单位增交0.6%的管理费。
5、收费标准的依据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第十五条)。
6、办理时限
在项目工作招投标筹备工作完善,我局在2天内上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
7、办事纪律规定
严格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及廉政勤政规定办事,严禁违规行政的行为。
C、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
1、法规依据
国家《规划法》、《建筑法》、《土地法》和城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等。
1、报办应提交的文件内容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
①规划用地申请文件;
②立项批文及选址意见书;
③工业、服务项目应提供建设和环保可行性报告;
④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⑤土地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提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
①计划投资文件;
②土地使用证;
③报建图纸(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需要的建筑项目透视图等);
④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同时,到我局规划岗领取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申请表填报,经局长批准后,由规划人员到用地现场测量、制图,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呈报局长批准发证。
4、办理项目收费标准每本证书收取工本费38.00元。
5、收费标准依据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6、办理时限在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合格的前提下,我局在10天办理完毕。
7、办事纪律规定严格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及廉政勤政规定办事,严禁违规行政的行为。
D、环境资源保护岗审批项目内容
(一)环保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应准备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拟选址地理位置图和规划布置图;
4、项目选址所在地意见;
5、业主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二)污染源治理工程审批应准备材料
1、治理工程方案及评审申请;
2、环境主管部门对方案的批复意见;
3、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工程竣工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工程建设质量报告、操作管理程序制度)。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准备材料
1、试生产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及申请审查报告;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和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采矿权登记审批应准备材料
1、开采矿产资源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有计划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采矿权转让审批应准备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探矿权登记审批应准备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2、勘察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
3、计划书或委托合同书;
4、项目设计书及设计批复;
5、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七)探矿权转让审批应准备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5、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
6、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八)矿产储量登记审批应准备材料
1、申请书;
2、勘查(探矿)许可证明;
3、《矿产或地下水勘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4、矿床工业指标批文;
5、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报告;
6、勘查项目任务书、委托书或合同书。
(九)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海南省物价局、财政税务厅琼价费[1992]388号《关于环境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收费项目及标准:
1、排污费有:超标污水排污费、超标废气排污费、超标废渣排污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未规定的废水污染物排污费等。
2、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咨询费小型项目每次50~200元;中型项目每次300元;大型项目每次500元。
3、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每次500元;中型矿山每次300元;小型矿山每次200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
4、矿产资源补偿费铅为销售值6~8%。锌为销售值6~8%;金、银为销售值10~15%;萤石为销售值6~8%;水泥灰岩为销售值5~7%;建筑砂、石为销售值6~8%;高岭土为销售值8~11%;普通粘土为销售值6~8%;石墨为销售值6~8%;大理岩类为销售值8~12%;重晶石为销售值6~8%。
(十)审批流程图业主单位——承办岗审核拟草初审意见——局领导审批——办公室盖章——承办人——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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