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投资到临高县投资开发建设,以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和加快临高县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临高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凡在临高县境内投资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商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选址意见。
第二,在临高角旅游开发区投资旅游项目用地,土地价格按基准地价的30%予以优惠。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动工的头三个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政府按500万元以上不足800万元、800万元以上不足1000在万元、1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无偿提供土地20亩、30亩、50亩的项目用地。
第三,在金牌工业开发区、双龙工业开发区投资开发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按基准地价的35%予以优惠。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动工的头三个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无偿提供土地10亩、15亩、20亩的项目用地。
第四,2002年前,在临美、临海出口路两旁投资开发的项目用地,除收取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及上缴中央和省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外,县政府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五,凡在临高县境内投资兴办的,经省、部级以上评定为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分别无偿提供项目用地30亩。第六,农业开发使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的,每亩每年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扣除成本后的价值优惠30%支付,且逐年交付地价款。使用荒地的,每亩每年按前款耕地标准减半后优惠50%支付,且可逐年交地价款。
第七,农业开发使用项目用地可分期分批付款,项目用地500亩以上的付款期限可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适当延长付款和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八,在已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可按应补交的地价款30%的优惠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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