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屯府发[1999]16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屯昌,投资者除享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政策外,屯昌县委、县政府还特别制定以下规定。
1、从事公路、电站、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项目投资开发的企业,其项目建成后,退还建设期政府征收的所有各项费用。
2、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其项目建成投产经营后,全部退还建设期政府征收的所有各项费用。
3、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其项目建成投产后,退还建设期政府征收的50%费用。
4、从事服务业、商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其项目投产经营后,退还筹建期政府征收的50%费用。
5、投资开发建设屯昌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入股、转让等多种形式。6、投资建设公路、电站、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农业项目的用地,优先安排,且按照优惠价格出让。
7、在屯昌县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的项目,属社会治安问题给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县政府负责给予赔偿。
8、县政府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环境介绍、项目咨询、登记注册、项目审批等一系列优质服务,对于外来项目实行联合办公的审批制度。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县贸易局负责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县监察局设立投资者投诉中心,维护和保障投资者的一切合法权益。
9、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10、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快我县第三产业的发展,培育和壮大第三产业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维护第三产业的发展,坚决杜绝“拿、卡、要”等行为。
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创办的第三产业项目,在其建设期间,减半征收报建费、市政建设配套费、排污费;在其开业的头两年,各种应收费减半征收。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创办的第三产业项目,在其开业的头两年,各种应收费减半征收。政府规范各种税费征收标准,特别是营业额的核定力求做到准确、公正,并把各种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部门向社会公开,提高收费透明度。市场建设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和报建费,旅游业开业的头两年,减半征收各种收费,运输业各种收费由职能部门统一办理,禁止多头收费。
农村人口到县城购地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每购地建房100平方米或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解决农转非指标1个。严禁在公路上设卡拦车,对外地来屯昌车辆,除严重违章的按章处理外,一般情况一律放行。有违者,一律严肃处理。第三产业属投资周期短、效益高的产业,金融部门要在信贷方面向第三产业倾斜。县政府帮助商业、供销部门有关单位到外地创办批发点、销售点。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安全、宽松的软环境。公、检、法部门要积极为第三产业保驾护航,严禁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进入宾馆、酒店、美容院、歌舞厅、电子娱乐室等场所进行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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