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必备材料
(1)项目选址定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
(3)选址意见的填表盖章,盖章位置,原地产权单位作出同意选址意见及盖公章,原地产权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意见及盖公章(建设局窗口领表建设单位办理);
(4)申报单位法人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示原件),(市内行政单位免);
(5)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工业项目及重要项目,须提供环保、消防部门意见书。注:①村镇规划选址的项目,须有村镇建设管理所意见。②开发区规划选址项目,须有开发区管委会意见(指设有管委会机构的开发区)。根据必备材料发给回执书或审查意见书。
2、审批程序
(1)受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所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送服务窗口(规范窗口)审查,符合要求的造册登记,发给回执,回执上注明受理和领取审批结果日期。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将材料送交规划组办理或局负责人审核,重要项目作出选址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审批
①经办人根据组负责人或局领导要求办理,同意选址的提出建设用的选址方案,具体确定建设用地选址的位置和范围,绘出规划红线,并按已批准的规范文件提供用地规划指标。不同意或暂缓办理,需批转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拟复函。重要项目需要请示市政府的,提出选址意见或建议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复后再作安排。
②组长结建设用地选址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局务会议审批。
③主管领导或局务会议对选址意见全面复核,在明确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条件下,作出审核或报市政府审定。(注:建设用地选址请示经市政府批准的将按审批程序办理。)
3、审批结果
经审批同意建设用的选址的,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到窗口领取《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该意见书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的依据,也是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依据,不同意选址的,由组室拟文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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