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地产正文
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05月12日 08:52

  记者昨天从海口市房产局获悉,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据介绍,我省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开发建设单位或住房售房单位应在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已售公有住宅具备办理交付入住手续15天前,将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报送到代管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同时通知购买人到专户管理银行交付维修资金。自2009年开始,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物业服务企业应设专户存储该项收入,并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公布收入情况。

  另外,物业管理区域分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和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按其资金所派生利息和用于购买国债增值的数额分存到各分账户。业主大会可以就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业主所得收益部分的资金存储、使用作出决定,可以用于小区的公共用水、用电等开支,也可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存到各分账户。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随之同时转移过户。在此之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单位应在6月30日前按规定比例从售房款中补提取维修资金并交存,业主可以一次性补交,也可分若干年、月交付完毕。

  作者:王辉

  来源:海南经济报

编辑: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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