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地产正文
海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明码标价 建立信用档案
2007年12月27日 11:53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今天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有没有不良记录将一目了然。

  省建设厅要求,我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照片、注册号;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注册号以及是否与房地产交易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交易过程中将会涉及的税费;交易标的房地产的相关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和后果;委托房地产的交易参考价格;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记者光明)

  来源:海口晚报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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