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地产正文
省直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所得 须交城市住房基金
2007年12月11日 08:52

  为规范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保证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顺利推进,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近日对国有住房出售取得的收入做出规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经财政部门核定金额并足额上交城市住房基金后,各单位才能使用单位住房基金。

  规定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实施前,单位住房基金可用于单位已出售国有住房公共部分的维修、职工因换购需退还原购公有住房的房价款和单位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实施后,单位住房基金,除按规定计提的住房维修基金外,主要用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出。

  来源:南国都市报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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