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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户住户被要求限期搬迁 揭开"争议楼"背后迷局
2007年11月27日 16:37

  11月7日上午,家住盐城市建湖县城明珠路880号的李女士送孩子上学回来,发现自家大门口围满了法院执法人员,家里所有物品被一清而空,房子的前门后门都被法院贴上了封条。与李女士家遭遇相同的还有隔壁两户,一楼的另外九户也接到通知,被要求限期搬出住房。

  发生这一切均与他们所住的这栋楼的产权有关,“这段时间我们整栋楼都人心惶惶。”住户许先生说,他们从不同渠道得到消息,这里32户住户都有可能被要求搬迁,因为他们买下居住的房屋并没有取得产权证,这栋原该县一机械厂综合楼(后为商住楼)从建设至今就存在争议。那么围绕这栋“争议楼”的背后又是一种怎样的曲折建与卖、买与住的关系;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如何以此为戒规避类似的风险呢?本报记者两次赶赴建湖调查,试图揭开这栋“争议楼”问题的“冰山一角”。

  五年建成“争议楼”

  1999年5月16日,建湖县鑫星机械厂(下称“鑫星机械厂”)以“技改扩能、申请建办公楼”的名义,与建湖县建安建筑公司(下称“建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由建安公司承建,建安公司全额垫资、包工包料。鑫星机械厂向建安公司提供综合楼二至五楼由西向东两个单元出售,定价为每平方米均价660元。同时约定凡出售房均由鑫星机械厂出据办理手续,厂方代为办理手续,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建安公司无权出售其他房屋和门面房,工程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协议签订后,建安公司将工程交给该公司第三工程处职工姜启东和殷永华负责施工。据当地知情人介绍说,在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鑫星机械厂厂长李大桂就为躲债离开了建湖,机械厂的公章却留了下来。“合同上的工期为1999年5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但姜启东和殷永华垫资21万元之后,由于资金不足,工程停了下来。”

  2000年11月13日,建安公司成立了第五工程处,委托建湖县近湖镇镇北村的汤锡会负责该处工作,由建安公司提供执照和资格证书。经建安公司同意,姜启东、殷永华将工程转包给汤锡会,并于2002年1月31日签订了工程转让协议书。就在工程转包后不久的4月27日,建湖县有关部门以鑫星机械厂“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将生产综合楼改建为商住楼”为由,责令该工程停工。

  取得“施工资格”的汤锡会自然不会坐等工程自动复工,遂于2002年5月20日,以鑫星机械厂的名义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用途。记者从建湖县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书上得知,汤锡会于当年9月15日与县国土局签订56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天后的9月20日,“汤锡会向县国土局出具土地出让金欠条一份,载明欠建湖县国土局土地出让金167094元,并签订抵押协议,同意将商住楼一层由西向东第二、三间门面房抵押给建湖县国土局。”2003年4月23日,汤锡会缴纳罚款4087元,工程得以复工。之后汤锡会全额垫资将这栋五层的砖混结构的商住楼建成。

  “汤锡会是这栋楼的实际施工方,但是他有无资格施工却没有单位过问。另外,工程完成之后一直没有验收、交付,直到今年4月份,有关部门才从南京请来专家检查房子质量,结果是‘基本没有问题’。”该楼住户许先生介绍,汤锡会对此的解释是,应由鑫星机械厂将规费等费用向有关部门缴纳后,再由建设单位牵头,才能交付房屋。另外,鑫星机械厂法人代表李大桂常年在外躲债,也是致使工程无法交付的原因。

  施工人出售“争议楼”

  其实,早在建湖县明珠路880号这幢“争议楼”施工的时候,售房活动就已经开始了,始作俑者正是第一手施工方姜启东和殷永华。

  记者11月8日在建湖得到一份《工程转让承包协议书》,其中一条载明“甲方(指姜启东和殷永华)原垫资的基脚、管理费等21万元在售房过程中逐步付现金伍万元,其余由乙方(指汤锡会)提供所建房屋按已定价返房结算。(1012、203已由甲方出售,其价格为甲方给乙方价格同等),补足以上款项,多添少补。”

  11月12日,记者从该商住楼二楼一住户家中看到一份签于1999年12月20日的《购房协议书》,出售人之一就是殷永华。据该住户介绍,他们家房子价格每平方米为800元,房款全都交给殷永华了,在该住户家中,记者见到殷永华出具的几张房款收条。“由于房产证我们没有拿到手,所以扣下一万多块钱,以备办理房产证时用。”该住户说。而其他在汤锡会手上买房的住户,房款也都交给了汤锡会。

  从姜启东和殷永华处接手工程施工后,汤锡会也开始着手售楼。据住户介绍,该楼的一至五层售楼工作都有汤锡会的参与。11月8日,记者在建湖县得到一份材料,上面列举了汤锡会的售楼经过。“门面房一共有12间,由西往东第一间由汤锡会卖给姜启东和殷永华,第二至三间被汤锡会抵押给国土局,第四间由汤锡会抵其欠高作窑厂砖款,第五间被汤锡会抵欠款,第六间由汤锡会做办公用房,七至十二间汤锡会分别出卖或抵算工人工资。二至五层的24套房已由汤锡会全部出售。”

  据了解,这栋楼的买主多来自农村。住户李女士告诉记者,他们买房前看到汤锡会有售房办公室,同时有建安公司的公章,便对房子的可靠性没有怀疑。“我们这些农村出来的人,哪里知道做其他审查,看到房子没问题、有钥匙、交钱有收条、卖房子的有办公室有公章,就不会怀疑什么了。”据住户许先生介绍,当时也有人问过房产证的问题,但汤锡会答复,房产证肯定会有,等路面、车库、化粪池等设施建好了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直到今天我们没有任何人拿到房产证。就是车库和化粪池以及门前的路面也是我们自己凑钱搞的。”

  就在汤锡会售房过程中,建湖县法院基于房产所有人李大桂的债权人的申请,曾于2002年12月10日和2004年11月16日对该楼的一层12间门面房和第二层的套间予以查封,并于诉前保全了这栋楼的第一、二层。但是法院的查封并没有影响汤锡会继续售房。住户杨建斌就是在2003年买了一层的一间门面房。

  杨建斌曾在汤锡会施工时为其供瓦,折合费用2万多元。“汤锡会没有钱给我,就让我买房,说是便宜一些,我这45平方米的门面房价款在9万元,除了瓦钱,我给了汤锡会6.7万元。这样算起来等于2000块钱一个平方,这在当时的建湖县城怎么说也是最高的价位。”杨建斌说。

  根据鑫星机械厂与建安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除了“二至五楼由西向东两个单元”外,施工方无权出售其他房屋和门面房。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的一份判决中也认定,“建安公司与汤锡会签订的转包协议为无效合同。”

  11月8日,记者试图采访汤锡会,但汤家除了一个颤巍巍的白发老母之外别无一人。汤母告诉记者,汤锡会白天一般不在家。

  “争议楼”多次被执行

  在建湖县城明珠路880号的住户眼里,鑫星机械厂的厂长李大桂是个有名的“欠债大户”。负债累累的李大桂为了躲债,常年“出逃”在外,“2003年老母亲逝世他都没有回建湖。”住户张晓青女士说。

  李大桂常年躲债,这让债主们十分恼火,纷纷盯死了李大桂留下的明珠路880号“争议楼”。根据债主吕立才等几十人的申请,2002年12月10日,“争议楼”停建过程中,建湖县法院就开始裁定对一层12间半、二层5间半的墙体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依法进行施工,但不得转让、出售。”住户杨建斌称,法院查封足有六、七次。11月12日,记者在建湖县见到了该县法院2005年12月15日、2006年6月5日以及2007年10月31日的执行公告。住户蔡长明认为,“这样折腾四五年真让人受不了。”

  11月7日,法院的执行人员开始在“争议楼”贴封条。

  11月8日下午,“争议楼”一层由东到西三间门面房都已贴上了封条。之后,被查封的住户就只好借宿在邻居家。

  11月9日,被李女士等人认为“逍遥法外”的汤锡会被拘留。

  “最好是能恢复原状”

  11月12日上午,记者前往建湖县法院,在门卫室打通了该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刘德志的电话,刘德志得知记者要了解整个事件的经过时,只是告诉记者,“目前我们拘留了几个人,其他情况不方便谈。”法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建湖县明珠路的“争议楼”事件“复杂得很”,而汤锡会这个人也“不简单”,“据说他身体有病,抓过好多次,但也放了好多次。”该工作人员很神秘地提醒记者,“‘争议楼’事件很难解决!”

  11月21日上午,住户杨建斌找到建湖县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向其反映了自己的遭遇。据杨建斌介绍,他们这些住户以前也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过情况,这位副主任在一次会议上提过,“他说下次再开会时还帮我们反映。”杨建斌说。

  住户蔡长明告诉记者,他们在向上级反映问题时,建湖县的工作人员曾向他们承诺只要回建湖,问题就能“连根拔掉”。“现在真是连根拔掉了!要是第一次执行时就像这次一样办,我们就不会这么痛苦了!让人痛心的是,我孩子的书籍全没了,住的地方也没有了,这件事已经伤害了民心!”蔡长明说。

  “这段时间我们整栋楼都人心惶惶。”住户许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从不同渠道得到消息,这栋位于建湖县明珠路880号的五层“争议楼”的所有住户都有可能被要求搬迁。

  对此,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杨连专认为,作为没有卖房资质的施工方将房屋出售,即使与买方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建湖“争议楼”事件的主要过错在于房子的销售者,而住户也有一定的过错,至少在买房前忽视了对卖房者资质的审查。

  他认为,解决该事件的最好方法是恢复到原来状态,卖方将房款退还给买方,买方将房子退给卖方,并且要划分双方过错责任对买方进行赔偿。“至于法院要求住户补齐房款的要求也是不合法的,法院扮演的是执法者的角色,即使住户房款补齐了也拿不到房产证。”

  针对“争议楼”发生的诸多纠纷,律师也提醒,市民买房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三种房屋不能交易,这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不能出卖;法院已立案审理尚未结案,禁止转移的房屋,不准出卖;人民政府已决定征用的房屋,限制出卖。准备购房的市民,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审查卖房者资质,销售者没有卖房资质,即使签订了购房合同,交易也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文中所涉购房人员皆系化名)

  记者于从文

  来源:江南时报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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