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物业不公开小区公共收益财务状况,海口绿色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对方合同期满却不退出小区管理为由,将海南中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告上法庭。11月22日下午,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判决。
绿色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2004年12月,中机物业公司与绿色佳园小区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小区处于建设中、入住率低的前期管理阶段,代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期限为二年。合同同时约定,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2005年12月,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06年12月,原先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期满,开发商与中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没有续签合同,小区业主大会也没决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因此,业主委员会认为,中机物业公司管理已随合同期限届满而结束。据此,业主委员会要求法院判令该物管公司立即停止在小区的管理并退出小区,同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小区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各项资料、业主共有的房产场地和其它财物等。
海南中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在开庭答辩时称,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虽然已于2006年12月31日终止,但根据合同有关约定,该公司已依约于2006年11月向开发商提出续订合同的书面要约,开发商随后复函同意该公司“继续做好小区的服务工作,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之日。”但时至今日,业主大会并未就此形成任何决议,因此该公司在绿色佳园小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是合法有效的。此外,该公司也对原告是否经业主大会授权起诉也提出了异议。
部分业主表示,小区停车场、游泳池、网球场物管等公共设施以及户外和电梯广告等的收入不少。根据《物权法》等的规定,小区的这些公共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物管公司却一直不肯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业主也未从中得到实惠。而赞成该公司继续留在小区负责管理的业主则表示,对该物管公司的收费、服务等均感到满意。
经过3个多小时激烈的法庭陈述、质证和辩论后,被告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遭到了原告的拒绝。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