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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澄清:“拿地不得分期付款”是误读
2007年10月11日 11:04

  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该《规定》强调,受让人必须付清整宗地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未按合同缴清土地全部出让金的,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对于目前一些媒体报道的,开发商拿地将不能进行土地“分期付款”,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10日上午指出,这个说法是误读,如果不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商拿地还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可以分期拿证。

  记者在39号令中看到,引起误读的条款是对原执行的11号令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的内容,修改后,该条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拿地分期付款很正常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土地出让都是分期付款的,有部分土地一次性支付,是开发商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证明自己支付能力强,毕竟在土地招标和拍卖中,支付进度是一项很重要的指标。

  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新规定执行后,只要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是可以的,但不再可以分期、分批拿证了,必须缴清全部出让金后,才可以拿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一开发商也表示:“一听说拿地不可以分期付款了,我就觉得不可能。一块土地动辄几亿元、几十亿元,如果不可以分期付款,大多数开发商都拿不起地了,土地供应量、房子的供应量就会更少。再说,如果不让分期支付,开发商融资成本会更高,到头来还不是加到房价上,房价会越来越高。这与大的宏观政策是相悖的。”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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