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地产正文
趁国庆优惠交了订金欲购房 售楼处却不签合同?
2007年10月10日 10:49

  10月7日,时女士在海口××明珠售楼处看中了一套地理位置十分优越的房子,国庆期间价格比较优惠,每平方米4000多元,时女士和家人立即就交了2万元订金,并在协议的附属条款中注明10月8日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没料到第二天,销售人员却推脱不肯签合同。

  购房者

  交了订金合同却不给签

  准备来海南养老的时女士和家人国庆期间在海口××明珠相中了一套住房,她和老伴商量,因为房子的位置十分好,趁现在价格便宜,买下来十分划算,于是10月7日,他们便与售楼处签了一份协议,并在协议的附属条款中约定10月8日正式签署购房合同。

  10月8日,售楼处工作人员却劝时女士不要买那套房子,房子的产权日后可能会出现一点问题,并称可能将订金退还给她,她也可以再挑选其他的房子。

  时女士认为,该售楼处违约,导致其无法再以相同的优惠价格购买到其他的房产,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其退还订金,并赔偿2万元。

  售楼处

  不存在“一房二卖”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了该售楼处现场负责人查先生,他表示,他们是替开发商卖房的代理商。时女士付了订金后,他们才从开发商处得知,部分房子的产权可能日后会出现一点问题,因为种种原因,部分房子的产权受到了法院的相关限制,于是,时女士8日过来后,他立即将这种情况告知了时女士,虽然开发商称很快就能解决与法院之间的问题,但是,查先生还是建议时女士不要贸然签购房合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查先生说,听了他的解释后,时女士便犹豫着没有签购房合同,随即,便说售楼处违约,10月8日房价优惠就没有了,如果要购买其他房产,她将多花一大笔钱,因此,要求退还订金并再赔偿2万元。售楼处方面不同意,时女士便拨打海口工商局12315投诉电话。

   查先生说,房子他们并没有“一房二卖”,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工商局调解

  售楼处不承认违约

  海口西庙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过来的投诉后,立即前往调解。

  根据新出台的《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是,时女士只是付了订金,并未签正式购房合同,且未进行预告登记。针对这种情况,经过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售楼处承诺,时女士随时可以前来退订金,但是不承认有违约行为,不会支付其要求的违约金。

  来源:海南特区报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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