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规定》(草案)27日提交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在2004年省政府制定的《海南省沿海防护林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内容。
草案提出,我省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保护和补偿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目前我省沿海防护林遭到严重破坏的主要原因是管护不到位,特别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种植的防护林,由于缺乏相应的利益保障致使管理缺位,破坏严重。为此,草案提出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制度,并由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草案对沿海防护林带作出明确划定,以此作为规划的基本要求,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三、沿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由于历史原因和监管不力等因素,我省部分地区的毁林挖塘、采矿、种植等破坏沿海防护林的情况较为突出。为此,草案对这些严重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置措施:一、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并实施退耕还林;二、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采矿、采石、采砂、采土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三、非基本农田逐步退耕还林;四、针对西部沿海个别市县建坟、修坟占用防护林地、毁坏林木现象突出的情况,规定防护林内已建的坟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逾期不迁出或者深埋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深埋。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建(构)筑物,明确在沿海防护林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以前擅自建设的应限期拆除;经批准建设的,目前只能维持现状,不允许新建或者扩建。在沿海防护林带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改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报建审批手续。
新闻背景
宜林海岸海防林断带达247.7公里沿海基干林带防护效能日渐衰退
2006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调查发现,我省沿海防护林破坏严重,造成断带247.7公里,553公里海防林变成低效林,很难起到防风固沙的作用。
调研情况表明,我省海防林遭破坏严重,曾遭遇四次大的灾难性破坏。一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围海造田,毁坏红树林面积达8万多亩;二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挖钛、采矿,万宁、文昌一带近3万亩海防林遭受破坏;三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房地产热,沿海市县纷纷设立开发区,导致90公里长、4.7万亩海防林被毁殆尽;四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兴起的海水养殖业,侵占、毁坏海防林31公里,面积3万多亩。
海防林被严重破坏,使其沿海防护效能大大降低。据统计,1990-2004年间,31个灾害性热带风暴袭击我省,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71.4亿元。2005年的“达维”台风,给我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亿元。
调研组认为,我省海防林断带如此多、质量如此差、防护效能如此低,主要还是人为破坏所致。毁林采矿、毁林挖塘、毁林种瓜、非法占用海防林等,加上执法不严,导致我省海防林断带恢复、退塘还林等工作进展缓慢。
今年3月,省政府批准《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规划》,我省将采取强力措施推进海防林的建设,将用三年时间新造、改造海防林20.9万亩,恢复沿海基干林带。(刘艳)
来源: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