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海南省工业经济信息产业局获悉,根据省政府日前印发的《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凡是节能不达标的商品房将不能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省建设厅科技处杜处长介绍说,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方案》规定,新建、改建的公共照明要有10%以上采用太阳能或者风光互补照明系统,其他项目也要严格按新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坚决杜绝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中片面追求大亮度、大功率多头灯等浪费现象,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欧阳蔚华)
来源:商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