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地产正文
海口市发生咄咄怪事:一套房缘何出现三个户主?
2007年07月24日 08:52

  编者按:法制时报7月2日、7月11日分别以题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和《是无意过错还是另有他因》,揭示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海南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座第一层160.58平米的铺面,自愿为黄抵债,以145万元抵债给关闭海发行清算小组。由于龙华区法院未及时将该裁定送到房产局备案,致使鑫新公司得以将该房产权证办理到公司名下。海口刘女士在购买该大厦其它铺面时,发现了该房,经了解,该房属鑫新公司所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产权明晰,于是,刘女士以33万元的价格,购得该铺面。而此后,鑫新公司又以22万元的价格,将该铺面抵偿给公司债权人郑先生,以致制造了长达28个月的多边诉讼。此文刊发后,被多家网站和报刊转载,南海网并派出记者深入采访,并发了专访文章,而本报,更成了该新闻的舆论中心,有教授、律师、市民参与大讨论。本报特选发4篇以飨读者。

  王雁程(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本案中,导致一切纠纷的最终原因是鑫新公司的“一屋三卖”行为,从已知材料看,鑫新公司恶意隐瞒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在对刘女士的买卖中和在对郑某的以房产抵债的行为中,都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无良举动。如利用刘女士在知道房产有纠纷时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形成的《收据》去欺骗郑某,让郑某相信刘女士已经解除买卖合同而同意用C104号房抵债。

  此案最值得关注的焦点在于法院对待“一屋三卖”的裁判问题。像刘女士这等个案,无论如何不公平,它所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一旦对在同一案件的裁判出尔反尔,就会摧残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公信力,这对建设良性社会是致命的。

  从已知材料看,即在刘女士办理产权登记前,房产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产权登记一旦合法完成,房产已经是案外人的财产了,这种物权变动不能在“有错必纠”政治格言的借口下随意撤销,否则就会造成社会关系永远处于不稳定状态,扼杀诚信交易,最终使人人惧怕交易,这与现代商业社会的基本价值是背道而驰的。

  简单地说,该案的裁定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高法院2004第15号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刘女士取得房产所有权后C104号房产已经不是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了,司法解释是不允许查封刘女士(即法律上所称的三人)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不能利用同一案件存在联系和再审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滥用权力。这样做表面上看起来是所谓“有错必纠”,但是利用制度的力量,把“纠错”的成本转嫁给善意第三人。本案的裁判原则是应当将各种不利后果更多的分配给过错方鑫新公司,而不是“让好人吃亏”,让刘女士、郑某这样的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说鑫新公司“一屋三卖”引发的纠纷是在饮用的水渠中投入了一块污物,那么法院的丧失公信力的裁判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李小霞(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17条规定,本案的刘女士的购房行为合法,应依法得到保护。首先,刘女土的购房时间是2005年4月20日,当时在房产局查询了所购的上述房产产权人为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权属明确,没有任何抵押、查封等手续,于是刘女士全部支付完毕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并使用。同年9月21日房产证也依法过户至刘女士名下。刘女士为善意购房人,没有任何过错。而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的(2002)龙执字第560—5号民事裁定已解除了对刘女士房产的错误查封。这一结果正确。该裁定书还指出,本院院长发现上述案件判决错误,即(2002)海新法执字第560—1号,(2002)龙执字第560—4号两份裁定所依据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错误,经过再审程序作出了(2006)龙民一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上述错误判决,那么,本案的执行依据也已不存在,也就相应地被撤销了。可现在该法院又以该裁定书中已撤销的560—1号裁定,要求继续查封刘女士的上述房产,实在是自相矛盾,更不能令人信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10条、第17条的规定。

  巩平(海口市民)认为:

  本案中购房者刘女士的权利应给予保护,该案于2年多前通过刊登公告的形式查封房子不能对抗刘女士的买房行为。作为一名普通的购房者,她在买房时,只要到房管局查询确定所买的房子是登记在卖房人名下,没有被法院查封,也不存在抵押等限制过户的情形,而且,房子现场也没有法院查封房子的封条或公告,那么她花钱买这样的房子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毕竟法律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的,是谁的房子、有没有查封应以房产局登记为准。法律不可能要求购房者还要翻阅几年来各种各样的报纸,确认有没有法院查封房子的公告,这样的要求是过分苛刻的,也不符合情理。如果购房者只有做到这样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经济交易的成本将极大浪费、效率也将极为低下,而且,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也将长期处于不稳定之中。

  相对于郑某的抵债行为,因为它是在刘女士买房之后,刘女士已签了合同,付了款,交了房,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保护郑某的抵债,那是没有公理了。如果都这么干,将为一房两卖、多卖,一女二嫁、多嫁,创设了先例。刘女士是否真的不买卖方的房子,或者卖方不卖房子给刘女士,这应该由双方说了算。不能因为中间曾经退回一部分钱就想当然推理出交易终止了,这样的推理是没有依据的。

  王先生(岛外购房者)认为:

  本人是一位北京来的购房者,看了法制时报的报道后,一方面同情刘女士的遭遇,另一方面倍感惊讶!也很担心自己在海南购房会不会掉入同样的陷阱,如果在北京肯定不会有这样的状况,在北京,如果房产局受理了过户手续,法院是不会再查封的,即使查封了也会在三个月内解封,不致于像海南一样要耗时28个月,打一场无休无止的人为官司。

  作为一个消费者,刘女士购房时已经到国家法定产权登记部门查询了,房产证没有查封、房屋也没有贴封条,才购房并付清房款的,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刘女士无任何过错,任何一位购房者,都是这样做,也只能这样做。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可能也不需要去翻阅几年的报纸。刘女士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给消费者的感觉好像是被法院硬拖入进来的,我们作为岛外来的购房者,深感海南的法制环境还有待改善!

  既然刘女士已经尽到了自己购房的义务,付清了房款、房产证还过户到了刘女士名下,该房子就是已经属于刘女士的,法院就不应该查封,即使查封了也属于误查封,了解实情后就应该立即予以解封。该法院作出612-4号解封裁定书就对了。后来法院又查封既不合情又不合理,给人的感觉太随意性了,好像是想尽办法不让刘女士买走这套房子似的,有失公正和情理,也打乱了房产交易秩序。我们作为岛外来海南买房的消费者,深感恐惧,如果刘女士的遭遇落到我们头上,我们真是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真不知如何是好!难道这就是海南的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吗?(余则安、王方方)

  来源:法制时报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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