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房屋存质量问题买受人退房 房款利息应由谁买单


2007年05月28日 11:07


  两年前,黑龙江的刘梅在海口相中了一套高档海景房,总房款70万元。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建议刘梅可向银行贷款,按揭买房。之后,刘梅向银行贷款60万元,首付10万元,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半年后,房产公司通知刘梅收房。刘梅发现房屋的面积有误差,超过了5%,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公司退房。房产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最后,房产公司终于答应给刘梅退房。此时,距购房时间已过去了快两年时间,刘梅共向银行支付了2万元贷款利息。她在向房产公司索要这笔利息款时,房产公司认为,退还刘梅的房款已经不错了,2万元的贷款利息应由刘梅自行承担。房产公司认为,工作人员只是建议刘梅贷款买房,最终决定权还在刘梅手中。刘梅告诉记者,近日她将向法院起诉这家房产公司。

  贷款利息首付款利息一起赔

  这2万元的贷款利息究竟应由谁“买单”?记者采访了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付增玉律师。他说,这也是这桩由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的争论焦点。

  付律师指出,刘梅退房是由于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其违约在先,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产公司应赔偿刘梅2万元的利息损失。另外,房产公司还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刘女士10万元首付款的存款利息。

  房产公司是根本违约行为

  付增玉解释说,《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刘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基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正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房产公司在刘梅支付了首付款以及每月按揭款的情况下,不按合同规定修建房屋,致使房屋在面积、主体结构、质量等多方面与合同的相关条款不符。房产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房产公司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违约行为后果严重。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刘梅买房入住的目的得不到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出现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刘梅享有单方解除权,房产公司应退还刘梅所交的房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刘梅因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损失了2万元的贷款利息以及首付款的存款利息,房产公司应如数支付。

  根据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套内面积与约定的误差比例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应怡)

  来源:生活服务导报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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