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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批复


2007年10月11日 10:42

  

  国函[2007]93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暑:

  你们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规划面积9.206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园区路,西至北部湾岸线干冲区段及工业大道,南至洋浦湾岸线,北至洋浦三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建设实施方案,在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暑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附件: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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